我苏网讯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一项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近日,江苏出台《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在完善救助制度体系,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健全专项社会救助,完善急难社会救助,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强化保障措施等八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和拓展,共计30条硬核举措,具体有哪些亮点内容?
基本生活救助
特困救助未成年人年龄延至18周岁
据统计,江苏省目前共保障低保对象45.2万户78.5万人,特困人员21.2万人。低保平均标准达到每人每月771元,以设区市为单位全面实现城乡一体化。
《实施意见》指出,对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患有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落实分散供养人员委托照料服务,提高集中供养服务能力,到2025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70%。
同时,建立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以设区市为单位,按照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制定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专项社会救助
省级层面对低收入家庭作统一界定
《实施意见》在省级层面对低收入家庭作了统一界定,即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明确将低收入家庭纳入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范围。
省民政厅副厅长戚锡生表示,“实际工作中我省专项救助政策已经延伸到低收入家庭,但各部门之前采用的低收入标准不统一,现在是在低保对象之外,为各部门实施专项救助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标签对象,从制度体系设计上打破‘低保捆绑’、‘悬崖效应’。 ”
健全完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灾害等专项救助制度。记者注意到,在医疗救助方面,全面落实资助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政策,救助对象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自付费用控制在政策范围内住院总费用10%以内。
同时,完善其他救助帮扶制度。加强法律援助,开展司法救助,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等工作。
急难社会救助
可实行“小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
发挥“救急难”作用。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
完善临时救助。根据不同困难情形,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实行“小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逐步取消急难临时救助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临时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确认程序办理,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
计划“三步走”
为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筑牢底线
《实施意见》明确了江苏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主要目标。到2021年,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更加成熟定型。
到2025年,救助覆盖面有效拓宽,救助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
到2035年,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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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孟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