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镇江市区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498元提高到1611元

2019年08月26日 01:38:06 | 来源:金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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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脱贫攻坚正处于攻城拔寨、决战决胜的紧要关头,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承担着重要的兜底脱贫任务。为确保脱贫任务如期全面完成,市民政局结合镇江市扶贫工作具体要求(按照基本实现建档立卡人口年收入不低于8000元的目标)和社会救助工作实际,通过发挥社会救助制度的整体功能,实现与扶贫开发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

  强化与扶贫部门信息互通共享

  民政部门定期向扶贫部门提供低收入人口纳入、退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对象信息和救助情况;扶贫部门定期向民政部门提供未脱贫低收入人口的基本信息和帮扶情况。

  目前,市扶贫部门向市民政局提供了全市建档立卡未脱贫对象1677人。经过数据比对,未脱贫的建档立卡户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共计662人,享受特困供养的人员共计22人。市民政局将积极配合市扶贫部门将对其进行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相应的救助范畴。

  同时,根据省民政厅最新工作要求,自8月起,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和社会救助对象的数据比对,切实运维好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和低保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数据互通共享、信息更新及时、人员对应一致,实现精准扶贫下的动态有效管理。

  强化兜底政策综合运用

  进一步整合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困境儿童保障等政策,形成兜底保障合力,按照有利于困难群众的原则,最大化地用足、用实、用好各项救助政策。

  健全农村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和精准识别长效机制,加强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将所有符合低保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家庭纳入低保范围,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兜底保障,确保困难家庭基本生活达到脱贫标准。对因就业创业使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并且主动申报退保的,采取缓退方式退出低保,鼓励劳动自立,同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参与扶贫开发项目的,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按照低保标准30%扣减相关对象就业成本。对通过扶贫开发支持政策实现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十三五”期间内继续享受原扶贫开发支持政策,巩固脱贫成果。

  细化特困人员(原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对象)认定条件,规范特困人员认定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纳入供养范围,并根据其自身生活状况给予相应救助,确保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获得稳定的生活照料。全面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机制,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的比例,逐年调整供养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市区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原来的1498元提高到1611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原来的852元提高到9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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