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5月13日),记者从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利用在线诉讼方式,顺利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共同犯罪案件。
被告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郑某某今年虽然才27岁,却已无数次站上被告席:2013年,他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又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21年刑满释放不久,郑某某又一次重操旧业,干起了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老本行”。
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1年7月,郑某某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经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邓某,是郑某某的“买家”,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7月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侯审。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至6月,被告人郑某某将从他人处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包含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单位名称等,通过QQ向邓某出售,共计561278条,违法所得人民币4999元。
2021年6月至7月,被告人邓某将从郑某某处购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QQ向杨某某(另案处理)出售,共计84158条,违法所得人民币1150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邓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邓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还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郑某某、邓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郑某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4999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邓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150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邓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分别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告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款,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零距离》记者/冯珂 通讯员/韩笑 编辑/高若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