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市疫情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始终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稳市场、保民生,始终下大力气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平稳,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4月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出动检查人员1118人次,检查商超809家、农贸市场431家,其他经营户370家,发放价格提醒函543份,处理举报投诉和舆情104件,查处价格违法案件21件。现公布第二批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价格违法案件:
01
市某日用品经营部未明码标价案
4月2日,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市场巡查时发现某日用品经营在销售酱油、酸醋、餐巾纸等商品时未明码标价。
该超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责令该超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某文蔬菜店未明码标价案
4月2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市场巡查时发现某文蔬菜店销售的部分蔬菜商品未明码标价。
该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责令该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优某食品经营部
哄抬物价暨未明码标价案
4月2日,市场监管局在接到消费者举报后查明优某食品经营部进价4.8元/斤的鸡蛋以10.8元/斤的价格对外出售,共售出3.1公斤,涉嫌哄抬物价,又查明该经营部在销售鸡蛋时未明码标价。
该经营部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责令该经营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98元,罚款1067.94元的行政处罚。
04
某洋果业经营部未明码标价案
4月3日,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市场巡查时发现某洋果业经营部在销售卫龙牌大面筋、小辣条等商品时未明码标价。
该经营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责令该经营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05
某食品商行未明码标价案
4月4日,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市场巡查时发现某食品商行在销售牛奶、大米等商品时未明码标价。
该商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责令该商行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06
某家惠日用品经营部未明码标价案
4月4日,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市场巡查时发现某家惠日用品经营部在销售青菜、线椒等商品时未明码标价。
该经营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责令该经营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07
某惠食品经营部未明码标价案
4月5日,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市场巡查时发现某惠食品经营部在销售牛奶、饮料等商品时未明码标价。
该经营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责令该经营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08
某鹏食品经营部未明码标价案
4月5日,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市场巡查时发现某鹏食品经营部在销售冷鲜肉、蔬菜等商品时未明码标价。
该经营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责令该经营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09
某蔬菜店未明码标价案
4月6日,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市场巡查时发现某蔬菜店在销售蔬菜时未明码标价。
该蔬菜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责令该蔬菜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10
某梅水产经营部哄抬物价案
4月6日,市场监管局在接到消费者举报后查明某梅水产经营部进价15元/公斤的鳊鱼以25元/公斤的价格对外出售,共售出1公斤,涉嫌哄抬物价。
该经营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责令该经营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巡查监管力度,加强违法案件查处和曝光,全力保障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的价格稳定,坚决守住疫情防控底线。希望全市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维护价格秩序,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及时通过12315 、12345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