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计价秤和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记者今天从扬州市场监管部门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民生计量领域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营造诚信、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扬州聚焦农贸市场,深入开展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行动,出动执法人员和技术人员近千人次,检查电子计价秤5929台,查获“作弊秤”17台,立案查处22件,结案17件,其中14件案例涉及农贸市场, 9件已结案。
2023年1月11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广陵区某海产品经营部涉嫌使用不合格电子秤,违反《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九)项规定。经查,2022年6月当事人购买电子秤1台,在石塔农贸市场使用该电子秤销售海鲜。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用5000克标准砝码校验,显示数据为5750克,与实际数据误差750克,经扬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检定,该电子秤不合格。2023年2月28日,该局依据《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没收当事人1台不合格电子秤,并处以罚款。
2023年7月18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进行检查时,再次发现当事人使用2台不合格电子秤。2023年9月15日,该局依据《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没收当事人2台不合格电子秤,并处以罚款。
2023年7月18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时发现,广陵区某水产店涉嫌使用不合格电子秤,违反《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经查,2023年4月当事人购买电子秤1台,并使用该电子秤在石塔农贸市场销售水产。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用500克标准砝码校验,显示数据为660克,与实际数据误差为160克,经扬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检定,该电子秤不合格。2023年9月6日,该局根据《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没收当事人1台不合格电子秤,并处以罚款。
2023年3月22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时发现,翠月农贸市场刘某某家禽摊位涉嫌使用不合格电子秤,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查,2023年2月当事人购买电子秤1台,在其家禽摊位使用该电子秤销售活禽。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用5000克标准砝码校验,显示数据为5500克,与实际数据误差为500克,经扬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检定,该电子秤不合格。2023年4月24日,该局根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当事人1台不合格电子秤,并处以罚款。
接下来,市场监管部门将结合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农贸市场“缺斤少两”集中整治行动等工作,联合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和技术机构,进一步加大农贸市场电子计价秤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农贸市场使用未经检定、超检定周期、计量不合格、破坏计量准确度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沈杨 编辑/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