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新规出台,江苏消防权威政策解读来了!

2022年07月19日 20:16:41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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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今天(7月19日)下午,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召开新闻通气会,就《规定》施行有关情况进行解读和介绍。

  火灾事故是最经常、最普遍地威胁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要灾害之一,也是公共安全治理领域的焦点问题。江苏省火灾基数大、种类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共安全的平稳可控。

  近年来,江苏各地在政府组织领导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方面,形成并总结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机制举措。为了将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固化成机制、转化成实效,从政府层面统一规定相关组织程序、工作要求等,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于2021年10月牵头起草《江苏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经过数次征求意见和江苏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核,于2022年6月24日江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实施。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总工程师曹勇兵介绍,《规定》共分五章三十二条,主要包含四个方面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对于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对应地由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对由下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进行挂牌督办;

  二是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组一般组成架构和主要职责;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进行分工协作,以及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

  三是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和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程序,有关部门、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司法机关等应根据人民政府批复的有关要求和事故调查结果履行各自职责;

  四是明确了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全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重大、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一年内,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对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规定》中对于火灾事故发生后,成立政府调查组的相关职责和程序也做出了具体明确要求:

  火灾事故发生后3日内,由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根据事故等级和调查掌握情况,提请相应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对于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相应地由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调查组或者授权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调查组开展工作。

  政府调查组主要职责包括: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火灾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等。

  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向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进行提交;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予以结案。批复主送调查组,抄送调查组成员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按照当地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布相关信息)

  据了解,《规定》出台后,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将发挥牵头作用,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依法调查、依法处理,确保事故调查处理经得起检验;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对因管理混乱、失职渎职、监管缺位等导致事故的,严格追究企业、部门和属地责任,做到每案必查、失职必究。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王德俭 秦琪书(实习) 通讯员/苏消轩 编辑/吴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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