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冲浪必考!这些“侵权陷阱”,你未必躲得过|世界知识产权日

2022年04月26日 07:00:00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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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从早起睁眼打开手机看资讯,到日常的听音乐、追剧、看书、购物......我们的生活都离不开一个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制度是直接保护创新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至今已有三四百年的历史。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

  以下共7组选择题,哪些行为构成侵权,具体又是侵犯了哪种权利,你都能判断准确吗?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跟着小苏一起来答题补课——

  答案:A

  律师解析:

  本组选项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特殊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第十条规定“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

  简言之,任何人以商业目的使用冰墩墩等吉祥物形象,都需要经过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否则侵犯吉祥物形象专有权。

  选项A中烘焙店制作冰墩墩形象蛋糕并出售的行为属于以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如果事先未获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则侵犯了冰墩墩形象的专有权。

  选项B中李老师用冰墩墩形象讲解冬奥知识及同学们创作包含冰墩墩形象的图画作品,均不是以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无需事先获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涉及侵犯冰墩墩形象专有权。

  答案:AB

  律师解析:

  本组选项涉及“傍名牌”“搭便车”现象。随着知名商标或企业名称等商业标识影响力和美誉度的提升,此类现象时有发生。

  “某某鲜生”火了,说明“某某鲜生”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此情况下,选项A中老李将自家的食品超市改名为“某某生鲜”,属于典型的“傍名牌”“搭便车”行为,其首先涉嫌不正当竞争,如果“某某鲜生”已经被该连锁生鲜超市注册为商标,则老李还涉嫌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选项B中,电商平台盗用“某某鲜生”图片供自己宣传,其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答案:A

  律师解析:

  本组选项涉及书画著作权保护。常见的书画著作权侵权行为是对原作品的复制,包括印刷、复印、拓印等平面到平面的复制。

  选项A中某公司参照书画作品制作景点雕塑,属于不常见的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行为,且供游客付费观赏,属于商业使用。虽然《著作权法》没有直接将平面到立体列举为复制行为,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在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中,如果新的载体中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则立体作品没有形成新的独创性表达,构成了对原平面案作品的再现,属于侵权行为。

  选项B中的老王属于自娱自乐的合理使用,不属于商业性使用,不涉及著作权侵权。

  答案:AB

  律师解析:

  本组选项涉及知名人物、公众人物肖像权保护。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否则侵犯他人肖像权。

  AB两个选项均涉及使用他人肖像权,都应当征得肖像权人同意,否则均视为侵权。选项A中超市是以商业目的使用,如不制止对权利人声誉影响较大,会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甚至会使公众误解超市与葛优之间存在商业合作关系。在此情况下,权利人往往会积极维权,制止侵权行为。

  答案:A

  律师解析:

  选项A涉及热播剧市场效应。热播剧同款服饰销售屡见不鲜,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热播剧同款服饰销售通常会涉及两方面的侵权。第一,如果服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擅自制造、销售热播剧同款服饰,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如果服饰已经申请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擅自制造、销售热播剧同款服饰,还有可能涉嫌侵害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第二,实践中,销售者为了展示、宣传其商品,往往会使用热播剧截图画面配合宣传。热播剧截图同样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热播剧截图画面进行商业宣传,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目前,日常鲜见仿妆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选项B中慧慧的行为属于自娱自乐,不是商业行为,一般不涉及知识产权侵权。

  答案:AB

  律师解析:

  本组选项涉及电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具体权能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侵害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选项A中,电子书与纸质书一样,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授权擅自在网络上传播、分享电子书,涉嫌侵犯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选项B中,未经授权,将影视作品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向用户提供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同样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两个案例不同之处在于,第一个案例不涉及获得非法利益,而第二个案例中,行为人以收费为目的,在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况下,还涉嫌刑事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B

  律师解析:

  本组选项涉及地理标志保护。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民法典将地理标志规定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

  “西湖龙井”是经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以证明具备“西湖龙井”产品的原产地和特定品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原产地主要指的是西湖龙井村周围群山。

  两个选项,均侵犯了“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如果某公司以及小华因销售假冒“西湖龙井”茶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还涉嫌刑事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你都答对了吗?值得说明的是,上述侵权案例均来源于真实案例,有一些能看出当事人可能属于“无心之失”,因为对知识产权疏于了解、意识淡薄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互联网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却也使得侵权行为从线下发展到线上,基于网络侵权即时性、隐蔽性的特点,侵权方式更加快捷,侵权后果更加严重,侵权范围更加广泛。放肆“冲浪”有风险,我们应该如何避免侵犯知识产权呢?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合伙人,南京大学博士、专利代理人孟睿介绍,网络时代,对于每个社会个体来说,转载、发布、分享、使用各类图片、文章、小说、视频、歌曲等等电子资源已经成为生活中的一部分,但要注意,发布、转载、分享各类电子资源的行为,同时也是作品传播行为,极易引发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建议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各类电子资源是否是他人的保密信息,如果是他人保密信息,坚决不能在网络上随意转发、披露。

  2、转发前注意文章、小说中是否有版权声明或是否同意转载的声明。如果明确声明不得转载的,不要转载或分享。转载、分享的,不要擅自修改、篡改作品本身,以及作者、权利人等信息。

  3、以商业目的使用的,一定要事先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免费提供不代表不是以商业目的使用。

  4、商业用途购买作品素材的,要注意合理价格,如果价格极低的,素材来源极有可能不合法,不要购买,否则会有侵权风险。

  5、个人学习欣赏、教学科研、评论引用等,一般无须著作权人事先同意,也无需付费。但此种情况下一定要注明作品来源、作者和著作权人信息。


图源视觉中国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江苏一直很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建设,目前,全省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数量等多项指标居全国第一,全省创新活动持续活跃。4月26日,《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也将作为全国首部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的省级地方性法规,率先施行。

  孟睿认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江苏优势明显: 

  第一,江苏企业创新能力和创新活力居于全国前列。企业是科技创新尤其是知识产权创造的主要主体,也是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制度的最大受益者。江苏企业投入了极大的资源来促进技术研发、知产保护。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好。除了不断加强各级知识产权部门执法和服务能力外,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落户苏州,加强专利审查工作。中国(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中国(南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相继成立,在专利预审、加快授权方面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江苏法院持续着力打造知识产权保护司法高地,除已经设立的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和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外,2022213日,徐州知识产权法庭获批设立。

  第三,江苏拥有一支素质高、业务全面的知识产权服务队伍。江苏全省专利代理机构已有四百多家,数量位居全国前列。

  孟睿表示,未来,江苏还可在进一步提升专利质量、以市场竞争为导向布局知识产权、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等方面,持续努力。

  本期特稿法律顾问:

  (综合自:人民法院报、中国质量报、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法院网、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科技日报等)

  我苏网专稿 文/童婷婷 海报设计/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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