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这几年,在我们身边随处可见医美广告。不过,一些医美广告在我们看完之后,有种很不舒服的感觉,就好似不变美就有错一样,制造了“容貌焦虑”。昨天,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关于征求《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将重拳打击医美行业的广告乱象。
今天,记者在南京街头随机采访了多名市民,纷纷表示在街头、网络上都看过的一些医美广告中普遍出现了“容貌出众会带来成功”之类的宣传语。南京市民张女士说,“每次看到这样的广告都很生气,感觉我不美容我就犯了错,这样的广告字眼让人看不下去”。南京市民柯女士也称,“这是一种容貌焦虑,越看越焦虑,就有种逼迫自己要去美容的感觉”。就连一些男性也觉得这样的广告用语很不好,“这不能理解为让女性变美,这是一种讽刺,对普通女性不公平。”南京市民吴先生说道。
市民们普遍认为这样的医美广告在制造“容貌焦虑”,产生了负面效应。今后,这样的医美广告将被禁止。
昨天,在国家出台的《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禁止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此外,这一《指南》还提出禁止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以及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等方式来打广告。在医美广告中涉及“医生”“专家”的,如果是假冒医生等专业人士,广告将被认定为虚假医美广告,相关人员涉嫌非法行医。
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威介绍,“首先可以要求停止发布这样的广告,消除不良影响,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更严重的情况,还可以取消诊疗资格和吊销医疗执业执照行为”。
《指南》实施后,广大市民再看到贩卖容貌焦虑等违法医美广告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如果轻信了相关医美广告,产生了纠纷,要注意保存证据维权。
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威介绍,“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市民接受医疗服务受到损害,可以向侵权方进行索赔。同时,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如果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委托方或者发布方的信息和联系方式,广告发布者要在第一时间对这些损失进行先行赔偿”。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