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躲债恶意低价转卖房产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2021年07月09日 20:41:08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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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偷低价转让房产,一个愿买一个愿卖,法院管得着吗?今天(7月9日),记者从如东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这么一起案件,法院用判决给出了答案。

  宫某、张某夫妻与儿子宫某飞共同共有一套位于上海的房产,宫某飞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结欠王某130余万元未能偿还借款,为了逃避还债,在王某起诉前,宫某飞与宫某、张某父母将房产产权份额申请变更登记,变更为按份共有,宫某占49.5%、张某占49.5%、宫某飞占1%,之后宫某飞与父母宫某、张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案涉房产宫某飞1%的份额以30000余元的价格转让给父母宫某、张某,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王某了解到宫某飞与父母宫某、张某的房产份额转让行为,于是聘请律师将宫某、宫某飞、张某起诉至法院,为此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

  如东县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为宫某、张某、宫某飞共同共有。宫某飞在结欠王某大额借款未偿还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低价转让给父母,其行为使得王某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对王某造成了损害。故王某享有撤销宫某飞、宫某、张某对案涉房屋份额分割、转让行为的权利。王某为行使撤销权产生了必要的费用,宫某、张某明知宫某飞所欠债务未清偿,仍然配合宫某飞转让房产份额,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分担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宫某飞、宫某、张某分割、转让房屋份额的行为,债务人宫某飞负担律师费40000元,宫某、张某负担律师费10000元。宫某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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