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又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一起来了解。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强化政府履职监督】
2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督查工作条例》明确,政府督查可以采取开展检查、访谈、暗访;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开展“互联网+督查”等方式。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医保定点扩大资源供给 服务更加便利】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月1日起,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防治出生缺陷 江苏构建全流程预防治疗体系】
《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提出构建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婚前、孕前、孕产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康复全程服务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办法》对保障和监管也有明确规定,如政府统筹财政补助资金和其他渠道基金,提供婚前医学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免费服务。同时,出生缺陷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符合医疗救助对象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完善救助制度 江苏残疾人康复纳入医保】
《江苏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也将于2月1日起实施,《办法》在加强医疗保障和救助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将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对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费用和重度残疾人给予补贴。其中,0-6周岁残疾儿童的基本康复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外,给予全额补助。
【保障职业健康 用人单位负主体责任】
2月1日起,用人单位防治职业病的主体责任得到强化。《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郭奉铭、王鹏、王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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