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哥成被告!“徐州女研究生蹦床摔伤案”二次开庭

2020年10月20日 10:52:10 | 来源:都市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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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备受关注的徐州女研究生玩蹦床摔伤一案在徐州鼓楼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

  受伤女生琪琪的表哥小王这次与“幻影星空”蹦床馆代理人一同坐到了被告席上。

  表哥为啥成了被告?

  事件回顾

  5月25日晚6时许,刚研究生毕业尚未正式参加工作的琪琪,在来到徐州市平山路九里山北“幻影星空”蹦床馆内体验“人体炸弹”项目时,头朝下猛地摔进海洋球池内,导致胸部以下随即失去知觉,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完全性截瘫”。据其家属介绍,事发后,琪琪经过手术和康复性治疗,目前手臂已有所恢复,但下半身依旧没有知觉。

  索赔30余万元,表哥变成被告

  7月27日此案第一次开庭时,原告索赔69万余元,但因未明确侵权还是违约,被要求另行开庭审理。

  此后,被告“幻影星空”蹦床馆又以琪琪表哥小王未按要求起跳为由,要求其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原本计划作为证人出席的小王,在10月13日庭审当天与蹦床馆方两位代理人一同坐到了被告席的位置。

  当天早上9:30开始的庭审中,原告律师援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将此案确定为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并向被告提出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在内的309086.68元赔偿,比第一次开庭时减少了近40万元,主要是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由50万元下调到了10万元。

  对此,被告律师当庭提出异议,首先认为原告法律适用错误,应该先起诉商户而非将蹦床馆经营者李先生一并起诉。其次,因为原告缺少专业伤情鉴定及转院过程较长,不排除有延误治疗的可能,尚不能对琪琪完全性截瘫的现状和蹦床馆的行为建立明确因果关系。再次,导致琪琪受伤的“人体炸弹”蹦床项目本身具有一定风险,其签署的免责条款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被告律师同时声称,小王在事发时由于没有尽到保障人的义务,未听从工作人员手势就过早起跳,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蹦床馆使用的设备均来自合法厂商,且设置了安全警示牌、注意事项等提醒。

  原告琪琪代理人回应,经营者李先生应该承担蹦床馆侵权责任的连带责任;在法庭意见一致的前提下,本次作为第三方责任人出庭的小王不应承担任何赔偿。

  两名证人描述不一,质证仍未完成

  稍后进行的举证环节中,原告共提交了四组、超过20件证据。包括蹦床馆营业执照、医疗费发票、蹦床国家标准等。原告律师认为,事发当天监控录像显示,工作人员并未引导当事人阅读免责协议、观看安全视频,没有履行保护顾客安全的义务。律师还引用了相关新闻报道,从力学角度解释了“人体炸弹”项目的基本原理,以及缺乏专业指引会导致的后果。

  整场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引用“法律条款”、赔偿数额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在最后进行的证人询问环节中,两位证人对事实供述的不一致,更让案情蒙上了一层迷雾。

  第一位证人,琪琪男友小鲁在对事故经过作出描述时,称工作人员在未进行任何安全方面的告知、也未安排观看安全视频的情况下,就主动邀请他们三人体验“人体炸弹”项目,且没有明确传达“开始”手势,而是放任他们自行起跳。在琪琪受伤后,工作人员非但没有及时采取任何急救措施,还称“大家都是这么玩的”。

  第二位证人,运动馆工作人员季女士称,在游戏第一回合开始前,她已经提醒三人要听从工作人员指示,也向琪琪和小鲁两人明确要等待举手动作才能起跳。她承认在第二回合琪琪被小王弹出前没有做手势引导,但原因归咎于小王在琪琪姿势未调整好的情况下急于起跳,导致她没有机会及时制止。对于蹦床馆的安全情况,季女士坦言,虽然事发前接受过3-4天的器械培训,但没有收到书面培训资料和具体动作规范说明,现场也没有配备专业急救员,缺乏紧急情况下的处理预案。

  双方代理律师在和审判长完成询问后,均在质证环节表示,由于两位证人分别是原告男友和被告运动馆员工,与当事人存在较大的利害关系,建议法庭不将以上证言单独采纳。由于涉及证据较多、双方对事实认定不一,审判长表示将在庭后审查事发当天的监控录像,并安排控辩双方交换证据复印件,在10日内提出书面质证意见,在今后开庭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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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都市晨报 编辑/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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