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房产被执行,两人进行虚假诉讼被判刑

2020年10月14日 20:22:28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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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苏网讯 今天(10月14日),江苏省高院发布了一起太仓法院刚审理的一起虚假诉讼刑事案件,两名被告人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014年11月,陈某向沈某借款4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但借条上除了借出金额、借款日期及借款人签名外其余部分均未填写。之后陈某偿还了部分利息并向沈某指定的朱某账户归还了40万元,但沈某以还有利息未还清为由拒绝归还借条。 2016年11月,沈某指使不知情的应某在陈某出具的借条上填写了应某的名字,让应某持借条到法院起诉陈某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损失。沈某则向法院出具证据并出庭作证证明该借款系应某委托其向陈某发放,而后法院判决应某胜诉。之后,因陈某未按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债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陈某向沈某及应某共支付了本金及利息23万元。 沈某的朋友朱某为了避免债权人执行其房产,于2016年与沈某进行合谋,虚构朱某向沈某借款80万元的事实,两人通过拼凑银行流水、伪造借条的方式,由沈某向法院起诉朱某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判决沈某胜诉,致使债权人不能顺利执行朱某名下的房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5月,陈某向太仓市公安局举报了沈某的行为,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案件最终告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和朱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最终,以被告人沈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被告人朱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诚实信用,是人们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场所,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诚信诉讼,正当行使权利、依法主张诉求。如果罔顾事实、虚假陈述,不仅会影响案件公正高效审理,而且会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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