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条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探索与西医类似病种同病、同效、同价

2020年09月30日 21:26:05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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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苏网讯 《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 日起正式施行。日前,省人大常委会召开贯彻实施座谈会。记者从中了解到,为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条例》对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制定相关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等方面,明确了保障统筹推进的具体规定,省医保局正在探索具有中医特色的按病种付费方式,实现与西医类似病种同病、同效、同价。

  《条例》以保护、扶持、促进中医药发展为宗旨,共8章77 条。

  中医药在很多方面不同于西医药,具有独特鲜明的特色和优势。《条例》在中医诊所准入、中医医师资格管理等方面,规定将中医诊所改为备案管理,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等。贯彻实施座谈会上,省卫健委主任谭颖表示,当前,正在进一步完善《江苏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和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制度:

  “促进民间特色技术疗法的传承发展,方便群众获得中医药服务。制定西医学习中医实施办法,细化西学中等专业培训和考核规定,鼓励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去年省人大常委会在中医药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中医药教育和人才培养存在“中医思维弱化、中医评价西化、中医技术退化、中医特色优势淡化”现象,《条例》明确中医药教育和人才培养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点和文化特色,以中医药内容为主,突出中医药思维能力,要求“中医类专业应当将中医经典课程列为必修课”。省教育厅副厅长王成斌表示,江苏现有举办中医药教育或开设有相关专业的普通高校15所,将继续支持一批本专科高校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诊疗技术、疗效评价和中医药标准化建设等系统研究:

  “组建中医药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加强重点实验室(基地)建设,不断提高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创新基础理论,在中医药领域形成一批标志性重大科研成果。”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进行预算单列,加大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投入力度等。其中,为精准对症、凸显实效,《条例》明确了有关量化指标,如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三级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占中医药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应当超过百分之六十”。同时,《条例》还对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制定相关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等方面,明确了具体规定。据省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周英介绍,目前纳入我省医保基金支付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规数分别达9062个和1981个,76.9%的中医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等,31个中医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正在征求社会意见:

  “近期将正式出台,并同步调整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引领全省各地合理调整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并积极推动将符合条件的新增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促进中医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应用,推进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与同级综合医院相同病种实行统一医保支付政策。”

  周英还表示,对中医优势明显、治疗路径清晰、费用明确的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实现与西医类似病种同病、同效、同价,对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探索采用按床日付费或按人头付费等,对在重大疫情期间卫生健康部门诊疗方案中的中医诊疗项目、中成药、中药饮片等,不在医保范围内的,及时纳入。

  另外,针对中药炮制标准规范不全面、不完善,市场上各类养生保健机构鱼龙混杂,宣传不科学不规范等问题,《条例》围绕中药材繁育、中药材质量监测、中医医疗机构服务、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广告宣传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范和要求。并围绕我省中医流派纷呈、积淀深厚的地方特色,特别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吴门医派、孟河医派、龙砂医派、山阳医派、澄江学派等中医学术流派的挖掘、保护和传承。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 记者/丁凤云 编辑/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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