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开门杀”,责任谁来担?

2020年08月09日 17:25:28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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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车、开车门、下车……就是这些平常的小动作,稍有不慎,可能就会酿成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行驶时速度较快,如果前方车辆突然开车门,骑行者往往避闪不及,面临的就是一场“灾难”。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8月9日)发布的一起案例,就是因开车门不慎而导致了骑行者十级伤残。

  随手一开门,致人十级伤残

  2019年4月10日, 陈金洲(化名)驾车送朋友曹源(化名)回家。

  陈金洲在曹源家附近停车后。曹源打开右后车门时,撞到了驾驶着电动自行车的于翠(化名),造成于翠受伤及电动自行车损坏。

  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翠符合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于翠将陈金洲、曹源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7万余元。

  事故责任谁来担?

  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交警支队第二大队认定,陈金洲与曹源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于翠无责任。

  法官说法

  作为驾驶员,经过了安全培训,应该比乘客更了解交通规则,更注意交通安全。有的乘客不会开车,也缺乏安全常识,驾驶员是有义务对乘客进行安全提醒的。

  本案中,虽然开车门撞到人的是曹源,但驾驶员陈金洲的责任要更大一些。首先,陈金洲没有紧靠道路右侧停车。其次,曹源下车时,陈金洲没有进行安全提示,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而曹源在打开车门过程中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个原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金洲应对本次事故负60%的责任,曹源负40%的责任。因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所以驾驶员陈金洲应当负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赔偿,后排乘客曹源应负担的部分由自己赔偿。

  赔偿金应该怎么算?

  医疗费

  于翠要求赔偿医疗费143975.06元,有就诊医院出具的诊疗材料和医疗发票为据;人保聊城分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但未能举证证明非医保药品明细或替代药品明细,故法院对被告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护理费

  于翠虽提供了家政服务中心出具的发票,但护理费过高,远超当地护理行业收费标准。法院结合原告的伤情、住院天数、当地护理行业收费水平和鉴定意见书,认定于翠的该项损失为11500元。

  残疾赔偿金

  曹源对于翠提供的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法院认为,本案的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曹源未能举证证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或结论明显不当,故法院对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于翠的残疾赔偿金为104920.32元。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于翠174717.91元,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用34856.72元;

  二、曹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于翠67549.75元;

  三、驳回于翠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法院提醒:

  近年来因开车门不慎致人受伤或死亡的案例屡见不鲜,可见开车门并非一推一拉这么简单。其实,只要能选择合适的停车位置、掌握正确的开车门方式,“开门杀”惨剧完全可以避免。

  荷式开门法——

  使用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开门。

  你的上半身会自然而然地转动,头部和肩膀也会自然而然地向外看,这样就能较好地观察旁边情况,避免撞到后面的骑行人。

  多一个动作,少一分危险!出门行车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切莫让车门成为凶器。“荷式开门法”你学会了吗?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许宸 通讯员/陆小法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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