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信用信息将在长三角地区互认互通 市场信用分禁止“滥用”

2020年06月29日 18:48:00 | 来源:我苏网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记者了解到,《条例》全文贯穿“诚信文化”、“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将公权机关“依法履职”纳入社会信用概念,市民信用信息将在长三角地区互认互通,并根据民法典所要求的保护信用关系中的人格利益,在条例中明确:自然人信用分不得用于失信惩戒,不得以低信用分为由限制自然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防止信用档案变成公民道德档案。

  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交叉地带,应当是信用管理最该发力之处,但目前恰恰有很多交叉地带,信息种类、评价体系、应用场景信用不一,信用信息无法得以有效流通应用。《条例》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的背景下,提出“开展南京都市圈信用评价标准、评价结果互认和跨区域信用联合奖惩,加快都市圈城市信用一体化建设”以及推动长三角地区形成相对统一的区域信用制度框架体系等,在南京失信,将在长三角地区实施联合惩戒,南京市发改委副主任蓝军:

  “三省一市,总体的信用工作在全国来说均衡程度是比较高的。我们最近也加强了长三角信用工作的合作。在宁镇扬三个区域里面,起草好了三地的合作框架协议,信用的标准的互认,信用结果的互认等等。在省级层面现在也在探索,把公共的信用数据共享。”

  信用惩戒要想取得预想的效果,必须精准地作用于应受惩戒的对象。《条例》将原本商法领域的“穿透认定”制度,嫁接运用到信用立法中,将原本难以追责到位的组织失信落实为个人担责,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即“针对严重失信主体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将失信行为记入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信用档案,并实施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当然,信用惩戒是手段,目的还是引导守信。《条例》也建立了轻微偶发失信行为信用惩戒豁免制度,对初次发生且情节轻微的、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较大风险的行为免予惩戒。同时,对具有增信信息记录的个人,发放“好人卡”,加载相关便利和优惠,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

  “南京市每个市民都有市民卡,在后台嵌入一些优惠性的,比如说乘公交打折,到公园打折。”

  近年来,社会信用延伸至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在细化社会治理的同时,也出现惩戒过头、信用滥用等乱象。《条例》确定了失信惩戒的关联原则、比例原则、透明原则和责任自负原则四大原则,如“社会信用惩戒措施的实施,应当与社会信用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不得超越法定的许可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不得对失信主体以外的第三人实施社会信用惩戒措施”等,避免“信用连坐”。

  另外,一些地方推出了具有特色的“地方信用分”,包括电商平台的“信用分”,将自然人的各种社会表现纳入统计,直接与入学、就业、社会救助等基本权利挂钩,受到诟病,被认为变相实施人格分等。《条例》对此也作了解答,明确自然人信用分不得用于失信惩戒,不得以低信用分为由限制自然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南京市发改委副主任蓝军:

  “主要是市场信用信息的一些评价,我们是可以把它拿来作为我们工作中的一个参考,但是并不把它作为一个重要的依据,因为我们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不管是信用受到惩戒还是不受到惩戒,我们认为它都具有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但我们非常鼓励市场的信用信息能够更好地嵌入到我们这里面。”

  另外,南京这一《条例》还以专章方式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规定,突出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强调公权力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摄影/肖日东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