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江苏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逐步实现统一配送

2020年04月27日 14:42:24 | 来源:我苏网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今年5月1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新修订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自2005年江苏省燃气管理立法以来的第一次全面修订。

  据介绍,眼下江苏全省县(市区)燃气普及率达到99.8%,其中管道天燃气普及率达到82.9%,均处于全国各省的前列。随着燃气普及率的提升,燃气事故的发生率也明显上升。据某设区市反映,有关安全主管部门一年中接到老百姓的燃气火警电话就有480多次,成为老百姓身边最大的安全隐患。同时,省纪委省监委的调研报告指出,全省瓶装液化气达900万用户,近年来,江苏省发生的燃气爆炸事故中瓶装液化气约占75%,成为燃气安全法治建设的突出短板。此次《条例》修订,正是在江苏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背景下开展的,对执法主体、经营企业、燃气用户等都提出了具体的责任和义务。

  执法主体责任落实到底、细化到边

  由于燃气本身属于危化品,但其使用的广泛性和日常性,决定其管理方式上既不同于危化品,又不同于一般商品。如何将上位法的执法主体责任落实到底,覆盖到面,细化到边?新条例从总则到附则,通篇贯穿了燃气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成为新条例的一大特色。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应急等13个部门和机构,依法依规负责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气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燃气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条例还赋予执法部门刚性处罚手段。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燃气经营者进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时,对于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设施、设备、器材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弥补监管缺失地带、建立安全监管网络

  江苏有较多的工矿企业建立了自备的燃气设施,由哪个部门负责对这类企业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草案规定不够明确。为此,条例在附则中明确规定,工矿企业自建自用的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实施,以此落实监管责任。

  同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燃气经营、使用环节以及燃气设施建设的安全管理,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共建共享、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快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实现燃气安全全程监管。

  服务提标准  经营企业、用户均要负起责任

  燃气经营企业不仅承担着燃气资源的供给与配置任务,肩负着保障公用燃气供给公共安全的责任,同时还具有为用户终端提供安全服务的义务。燃气用户对自己的用气安全负责,应具备一定的安全使用的条件和知识,承担配合供气单位安全检查的义务。这是保障全社会燃气消费安全必须形成的社会共识。

  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测制度,确保燃气热值、组份、压力等安全、技术、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禁止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优化布局、便民惠民的原则,合理规划设置瓶装燃气供应站。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主管部门以及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瓶装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逐步实现经营者对瓶装燃气的统一配送。

  为切实解决老百姓身边的安全问题,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居民用户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非居民用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用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实行用户档案管理,推行实名制销售。

  条例还规定,禁止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燃气。餐饮用户、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和在符合条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编辑/沈源)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