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中企业产权如何保护?江苏在全国首创了这份“指南”

2020年03月23日 11:44:51 | 来源:我苏网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在生态环境立法、执法、行政管理和政策标准制定与落实过程中,落实产权保护制度不规范、不全面、不精细怎么办?社会反映的部分地方环保“一刀切”、机械执法、政策不连续稳定等声音如何回应?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在全国出台首个《关于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过程中加强企业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称为《意见》),《意见》有哪些亮点?荔枝新闻记者帮你梳理。

  《意见》涉及政策法规、环境监管、行政执法、监察督办、信息公开和支援救助等6个方面,涉及23项具体内容。

  在政策法规上,《意见》明确要清理生态环境领域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入政策措施,完善标准制度,并保持政策连续稳定。颁布实施新的强制性排放标准过渡期不得少于六个月,为企业产品与工艺升级和治污设施改造预留足够时间。

  在环境监管上具体来说,就是对列入《环保信任企业名单》和豁免范围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守法记录良好且无环境信访投诉的企业除“双随机”检查之外当年不再进行现场检查。另外,执法部门将依托卫星遥感、无人机、走航车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建立“互联网+监管”制度,及时准确发现和预警企业环境污染问题,便于企业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对钢铁、火电等重点行业企业网上远程监管比例要达到80%以上。

网络图

  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局长成杰表示,采用信息化手段可做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标杆豁免,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也能提升精准执法水平。

  在行政执法上,《意见》提出,在常态化落实“双随机—公开”,做到移动执法系统覆盖和执法记录仪联网使用100%基础上,谨慎采用强制措施。对于监察督办工作,《意见》也明确了频次: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实际统筹开展集中式的强化监督,原则每年不超过两次。涉及全省范围的专项执法行动原则不上超过6个,各设区市不得层层加码或重复组织。除国家组织的重大活动外,各地不得因召开会议、论坛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对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涉及企业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严禁擅自公开执法监管对象的相关信息,包括尚未公开的处罚信息和企业的生产流程、保密配方、专利技术、投资意向、项目规划等信息。

  同时,通过畅通援助渠道、坚持企业接待日制度、扩宽援助途径,完善产权保护援助机制,增加企业安全感、公平感、获得感。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陈超 编辑/李明莉)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