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强化疫情期间信用管理:哄抬物价、隐瞒病情认定为失信

2020年03月18日 10:55:51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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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苏网讯(记者/杨艺)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疫情防控期间,如何推动市场主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障企业信用权益?近日,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信用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个人信用管理,对隐瞒病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情况的个人,认定为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惩戒;对参与疫情防控表现突出,纳入守信行为记录;同时,对企业因参与疫情防控而导致的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不纳入失信名单,不实施信用惩戒。

  隐瞒病情、哄抬物价、未按要求复工复产……这些情况认定为失信

  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温度计、消毒液等重要生活物资一度稀缺、难买,通知明确将强化价格管理领域信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防疫物资价格自律、诚信经营信用承诺,守信践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加大价格失信惩戒力度,对口罩、温度计、消毒液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中不明码标价、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垄断经营、趁火打劫等失信行为信息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针对越来越多企业复工复产,知要求强化企业复工复产信用管理。对未按照要求复工复产的,要强化整改,建立重点关注名单制度,实施差别化监管措施。未对返岗返工职工进行健康监测管理、未采取消杀措施保证复工后生产生活环境安全、未按要求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强化疫情防控个人信用管理。在我省区域内居住、工作、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履行服从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人员聚集活动;严格履行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等有关疫情防控义务。对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情况,或者有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认定为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惩戒。

  参与疫情防控延迟交货、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违约……这些情况可失信豁免

  疫情期间,不少企业积极捐赠物资,助力防疫,通知也明确表示,将审慎开展失信行为认定。实施宽严相济、一企一策的举措,增强对企信用关爱。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生产订单完不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出现的违约失信行为,相关部门可采取适当延长整改期、暂缓信息报送等措施,引导和帮助企业及时纠正和修复信用缺失,防范信用风险。采取便利措施向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及时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助力企业最大限度减轻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探索轻微失信豁免机制。对企业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而导致的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不纳入失信名单,不实施信用惩戒。对企业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违约、金融债务违约、未及时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失信行为,满足豁免条件的,不纳入失信记录,不实施信用惩戒。

  此外,通知还明确规定开辟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全面落实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全程网上办理,进一步规范信用修复工作流程,优化服务,限时办结。引导企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开展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在线申请、进度和结果查询服务。企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获取的信用报告,视同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可作为信用修复相关依据。对因疫情等客观因素影响造成的企业失信行为,经行业管理部门认定,一企一策,支持帮助企业进行信用修复。各级信用管理部门要根据企业需求,及时举办公益性信用修复培训,探索开展线上信用修复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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