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才引智】镇江市“169学术技术带头人 五期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2019年04月09日 16:48:13 | 来源:江苏发展大会合作交流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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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我市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中的作用,在总结前四期“169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以及镇江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169学术技术带头人五期培养工程”(简称“169五期工程”),旨在选拔培养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中青年优秀人才,推进我市“人才兴市”战略的实施,进一步提升我市高层次人才的创新创业创优能力,为实现镇江“生态领先、特色发展”、推进镇江 “强富美高”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第三条  “169五期工程”的目标是:到2019年,重点培养140名左右省内各学科、各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声望,并在国内有一定影响的市学术技术带头人;600名左右市内各学科、各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承担重大项目、重要课题的市科技骨干;900名左右市乡村优秀科技人才。

  第四条  “169五期工程”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必须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上下联动、部门协同、集成培养、务求实效的原则;坚持分层管理、动态管理、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169五期工程”选拔培养的对象主要是:全市直接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从事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成绩突出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和熟练掌握先进技术、工艺,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贡献突出高技能人才。优先选拔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船舶及海工配套、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与新医药等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的中青年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申报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宗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专业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自主创新能力强;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

  第七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年龄在55周岁以下;市科技骨干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取得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市乡村优秀科技人才,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或取得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年龄在60周岁以下。贡献特别突出,社会知名度高的优秀人才,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报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除具备第六条和第七条相应要求,近五年来还须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省(部)科技进步奖或市(厅)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

  2.获得一项以上国家授权发明专利,被采用后产生明显效益者;

  3.在市级以上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填补了省以上技术空白,作出重要贡献者;

  4.在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运用科技信息,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方面,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5.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在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或应用研究方面成果突出,出版过2部以上学术专著,在省级以上核心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4篇以上有较高价值的论文,在省内同行中有较高声誉者;

  6.在经济管理中有重大改革和创造,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所领导管理的企业,经济效益在省内同行中名列前茅,本人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者;

  7.在教育、医卫、文化、旅游、新闻、体育、财贸、司法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技术造诣较深,成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学术技术方面奖励,在本专业领域得到公认,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名师、名医、名主持、名记者、名编辑、名教练和知名司法工作者等;

  8.获得市级以上人才引进计划资助,已连续在镇江工作5年以上,创新创业业绩突出,创造出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引进人才;

  9.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省技术能手、省企业首席技师、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等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并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高超技能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10.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表现突出,获得单位推荐,行业认可的人才;

  11.有较高知名度,对民族传统文化技艺的传承和发展贡献突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第九条  申报市科技骨干除具备第六条和第七条相应要求,近五年来还须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市(厅)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

  2.获得两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被采用后产生明显效益者;

  3.在科技攻关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参与研究、设计和承担主要技术工作,并作出较大贡献者;

  4.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推广应用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获得市级以上奖励者;

  5.在教育、医卫、文化、旅游、新闻、体育、财贸、司法和社会工作等方面,有技术专长,做出了一定贡献,在省级以上刊物至少发表2篇专业论文,在市级刊物发表4篇以上专业论文;主持市(厅)级以上课题研究或作为科研骨干,并通过验收或鉴定;获得市级以上学术技术方面的奖励,在市内外同行中有较大影响者;

  6.获得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市技术能手、市首席技师、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市技能育徒名师等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并熟练掌握先进技术、工艺,在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业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

  7.有一定知名度,熟练掌握民族传统文化技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第十条  申报市乡村优秀科技人才除具备第六条和第七条相应要求,近五年来还须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在种植、养殖、加工等多种生产经营中,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技术水平,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经济效益,并通过技术传授等方式,帮助和带动周边群众共同致富,获得群众认可,起到示范辐射作用,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

  2.在引进、消化、吸收、普及、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工作中,做出一定贡献,积极为农村发展和农民致富服务,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农村科技成果转让、农副产品推销、劳动力转移、农民创业等方面,做出一定贡献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业人员;

  4.在企业技术开发、品牌创建等方面,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为企业发展做出一定贡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成绩显著,使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为企业和当地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6.在农业、教育、医卫、文化、旅游、体育、司法和社会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获得县级以上奖励,得到当地同行和群众公认;

  7.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农业科技推广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一项国家专利并积极进行成果转化取得显著效益的主要完成者;

  8.在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高技能人才。

  第十一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优先从基层和一线选拔,优先从符合规定条件的镇江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市科技骨干中选拔。同一专业和学科的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原则上不超过1名。市乡村优秀科技人才优先从符合规定条件的大学生村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十二条  “169五期工程”培养对象人选一般由所在单位推荐,或由同行专家和学术团体推荐,也可以自荐,但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三条  辖市(区)、镇江新区和市直主管部门对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科技骨干申报人选进行初审,核实其成果、业绩,经辖市(区)、镇江新区人才办和市直主管部门党委集体研究后,上报市委组织部。

  第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社局、科技局等部门在对申报人选审核后,从市优秀人才评委库中抽调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科技骨干初步人选。通过专家组评审的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初步人选,市委组织部将组织考察。

  第十五条  召开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人选和科技骨干,通过新闻媒介公示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人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人选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确定。

  第十六条  市乡村优秀科技人才人选在基层申报、初审的基础上,经辖市(区)、镇江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筛选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审定。

  第十七条  培养对象确定后,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证书,市科技骨干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证书,市乡村优秀科技人才由市人才办颁发证书。

  第四章    

  第十八条  加强政治理论培训,提高培养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根据培养对象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培养对象参加政治理论培训、国情省情考察活动。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举办1-2期培训班,5年内对市学术技术带头人轮训一遍。各地、各部门每年结合实际举办相应培训班,着力提高培养对象的政治理论水平,引导他们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和实事求是、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主动服务大局、服务人民、奉献社会。要主动关心培养对象思想政治上的进步,注意把符合条件并积极要求入党的培养对象,适时吸收到党内来。

  第十九条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培养对象的业务水平。通过短期研修、专题研讨等多种途径开展各类业务培训。利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加强培养对象业务培训。市人才办有计划地组织培养对象参加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和短期研修。各地、各部门要优先选送培养对象到重点院校、科研院所进修、研修,参加各类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加强高层次学历、学位培训,积极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给予时间和经费上的保证。

  第二十条  积极开展项目资助,提升重点领域自主创新整体水平。有针对性地为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科技骨干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提供资助,重点资助能促进镇江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的项目。各地、各部门和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充分信任和支持培养对象,对其申报的科研和产业化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审批,并在人员、经费、设备上优先安排。市、县两级科技三项费用在投向上,向培养对象倾斜。对申请到省(部)级以上重点课题(项目)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课题(项目)的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市人才办将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加强专家团队建设,切实发挥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支持和鼓励各地、各部门开展专家团队建设,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组建重点领域专家团队,利用专家团队的整体优势,增强跨地区、跨部门专业技术工作的组织程度,对重大课题和重要项目联合协作和集体攻关,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增强我市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市人才办将重点资助专家团队开展课题研究和项目攻关。

  第二十二条  加强岗位锻炼,适岗任用,发挥培养对象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培养对象在决策咨询、重大项目攻关、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激励其进行技术创新,要创造条件为培养对象构建工作业绩或成果交流的平台,畅通优秀人才服务社会的渠道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围绕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定期组织培养对象到基层、企业和农村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和知识培训活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对思想素质好、专业水平高、领导能力强的培养对象,适时提拔担任适当的领导职务,包括学术团体领导职务,特别优秀的可优先提拔。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实行层级管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169工程”的重大决策。在工程实施中,市委组织部负责牵头抓总,会同市人社局、科技局等部门对培养对象进行综合管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助做好有关管理与服务工作。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市委组织部管理为主,市科技骨干以所在地区或部门管理为主,市乡村优秀科技人才以辖市(区)、镇江新区管理为主。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行目标管理。五年为一个培养周期,培养对象须制定五年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计划,所在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要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进行双向目标责任管理。由市人才办负责建立和管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科技骨干的业绩档案,内容包括:培养对象登记表,从事专业工作简要情况,著作及论文目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培训进修及获奖情况,组织人事部门考核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实行动态管理。在培养期内,每年年底,培养对象需按要求向主管地区(部门)报送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总结。在培养中期,市委组织部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中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和淘汰,并视情况增补。五年培养周期结束时,对培养对象进行全面考核。对在培养周期内取得重要科研成果,做出新成绩,经考核合格,且符合再次选拔条件的,转入同一层次继续培养;年龄超出选拔条件或脱离专业技术岗位的,将自然退出培养行列,不再作为该层次培养对象;调离本市的,不再作为培养对象,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对在培养周期内犯有严重错误,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人为因素给国家造成较大损失,考核不合格,取消培养对象资格及其待遇,也不得参加新一轮选拔。市科技骨干考核为优秀的,可参加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申报。

  培养期内,要保持培养对象工作岗位的相对稳定,对要求跨地区、跨行业、跨系统调动的,所在单位必须弄清情况,及时上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防止培养对象流失。对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科技骨干使用不当的,市委组织部和有关方面责成所在单位予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六条  完善保障机制。加大经费投入,“169工程”专项资金根据实际需求逐步增加,充分发挥政府投入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各界加大人才经费投入力度,多为人才办实事。支持和鼓励人才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出台专项配套政策,建立专项资金,确保各项人才待遇落实到位。发放图书资料费,市学术技术带头人每人每年3000元,由“169工程”专项资金支付。市科技骨干每人每年1000元,由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支付。市乡村优秀科技人才的图书资料费由各地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发放标准和形式。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住房公积金政策。积极引导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维护培养对象的合理报酬和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人才工作的政策规定和经验做法,积极宣传培养对象爱岗敬业、献身科学、创新创业的典型事迹。在镇江市自主创新“重大成果”和“杰出人才”的评选过程中,同等条件下,给予培养对象适当倾斜,对他们取得的重大成果和业绩予以重奖,浓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

  第二十八条  强化服务意识。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优秀人才一卡通”在创新创业、文化教育、医疗保健、交通服务、旅游休闲等优惠待遇。为市学术技术带头人每2年安排1次免费体检,每年定期组织国情省情考察活动,需要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帮助将其配偶调到培养对象所在地工作。积极帮助解决培养对象子女就学中遇到的困难。培养对象职称评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优先聘用。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江苏省人才创新创业促进会镇江分会的平台作用,组织培养对象开展人才沙龙、座谈会、联谊会、论坛等各类活动,加强人才间的交流与沟通。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169五期工程”培养对象选拔过程中,根据选拔条件从严掌握,宁缺勿滥。

  第三十条  对超过选拔年限的优秀人才,市委组织部将作为重点联系对象。

  第三十一条  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优先从“169工程”培养对象中产生,有关待遇可就高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优秀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的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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