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公民道德的基石,更是城市文明的内在表现。近期,宿迁市召开1+X新闻发布会,发布《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内容,并围绕《条例》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条例》将于3月5日正式施行
从发布会了解到,《条例》将于2019年3月5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是宿迁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的第六部地方法规,也是全省首个综合性地方信用法规。《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宿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法治化轨道,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条例》提出通过建立信用档案和实施目录管理的方式,记录社会信用主体的各类信用信息,其中包括社会信用主体参与志愿服务、无偿献血、慈善捐赠、受表彰奖励等4大类正面信息以及欠缴税费、行政处罚、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等13大类负面信息;同时规定了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在各类行政许可、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评先评优等15类具体的管理事项中查询社会主体信用状况。
“《条例》第五章社会信用服务业部分,从信用服务行业发展、鼓励和支持措施、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以及信用服务机构监管等方面提出要求,主要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应当为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提供多方面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信用服务业务,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实施监管。”市信用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条例》呈现四个特色
从发布会了解到,相比国内其它省市出台的信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宿迁市出台的《条例》共呈现四个特色:
一是在定位上明晰了“社会信用”的概念。《条例》的基本定位为社会信用,不仅仅局限于政府主导推动的公共信用,还融入了社会生产经营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信用,其综合性和全面性相对更强,涉及面更宽。
二是更加注重政务诚信建设。条例将政务诚信建设的要求延伸至乡镇一级,明确要求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类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而被法院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等失信信息的记录与应用,并依法依规进行公开,进一步完善了政务诚信建设的约束机制。
三是强调“有所为有所不为”。在“为”上,《条例》注重信用主体权益保护,赋予了信用主体信息知情、记录消除、异议处理以及信用修复等四类权益。在“不为”上,规定了信息归集的“红线”,对不得和禁止采集自然人的信息予以了明确。四是提倡为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创造机遇。信用体系建设一直在往市场化的方向发展,也必然要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信用服务行业在此过程中承担着重要作用。《条例》通过一系列政策效应叠加,如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在重点行业管理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等,提升信用服务机构供给侧能力。
新闻链接:4大类正面信息13大类负面信息
社会信用主体的下列信息,应当作为正面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
(二)参与志愿服务、无偿献血、慈善捐赠活动等信息;
(三)经授权的市级以上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信息;
(四)应当记入信用档案的其他正面信息。
社会信用主体的下列信息,应当作为负面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
(二)欠缴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基金的信息;
(三)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
(四)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
(五)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但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除外;
(六)被监管部门处以市场禁入或者行业禁入的信息;
(七)发生学术造假、考试作弊行为等被监管部门处理的信息;
(八)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处理的信息;
(九)拒绝、逃避兵役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的信息;
(十)恶意诉讼或者妨碍公务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信息;
(十一)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
(十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十三)国家、省和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负面信息。
(来源:宿城在线 编辑: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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