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精日”分子亮出“利齿”!南京拟规定三种典型行为要追责

2018年08月28日 14:11:55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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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8月28日),《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提请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草案中针对不时出现的“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明确“精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一些人过份崇拜日本产品和文化,并演化成、升级为在国内故意做出“精日”行为,说出“精日”言论,甚至刻意身穿日本军服在抗战遗址拍照、招摇过市等,极大地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和民族尊严,引发公众的强烈愤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江苏代表团的多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关于《完善立法保护国格与民族尊严》的议案,呼吁法律长出“利齿”,从立法层面对“精日”行径予以严惩。

  此次提交南京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列举了三种典型的“精日”行为,计划对“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明确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和在抗日战争中殉国的英雄烈士,编造、传播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等地使用二战时期日本军服、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以及“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合法权益”。

  若违反上述条例,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南京大屠杀死难者的近亲属、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应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表示,“立法选题准确,有很强的政治意义。解决了实际问题,并对伤害中国人民感情的‘精日’行为,划出法律红线,填补了国家立法空白。”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内应当保持庄严肃穆,环境整洁,禁止开设娱乐场所,禁止设置与悼念主题明显不相适应的门牌店招、标识标志、广告等;禁止擅自摆摊设点,进行销售、游艺、演技、乞讨等;禁止其他有损公祭场所环境与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在国家公祭设施进行展览、演出、影视剧拍摄、网络直播、采访等活动,需征得保护和管理单位同意。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编辑/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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