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将立新条例 见义勇为人员可享住房、落户、就业、子女入学等优待

2018年04月17日 08:04:03 | 来源:龙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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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将《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该草案,见义勇为人员将不用担心医疗费用和遗属生活问题,其本人和亲属还将享受多重优待。

  五种情形之一可确认为见义勇为

  草案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的,确认为见义勇为: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侦破重大刑事案件的;抢险、救灾、救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情形。

  草案并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确认。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确认。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举荐见义勇为。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见义勇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见义勇为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二年。

  见义勇为称号分为三档,可给予五种奖励

  草案规定,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表现和贡献,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嘉奖;记功;授予称号;颁发奖金;其他奖励。

  见义勇为称号包括“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和“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由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英雄”和被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予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见义勇为模范”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见义勇为人员不用担心医疗费用和遗属生活问题

  草案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负担较重或者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有重大疾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医疗费用,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给予帮助。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交通、护理等有关费用,有加害人、责任人的,由加害人、责任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责任人,加害人、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按照基本医保、工伤保险等规定,若有关费用不在支付范围,由行为地的见义勇为基金支付。

  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不在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抚恤。

  见义勇为死亡人员依法评定为烈士的,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相当于本人四十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文所列情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因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无力支付,一次性补助金未支付到位的,由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由见义勇为基金支付。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和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的遗属,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的标准予以保障。因见义勇为致孤人员,属于社会救助保护机构供养范围的,应当安排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应当纳入农村五保范围。致孤儿童应当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有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见义勇为人员还可享受多重优待

  草案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在就业、经营、本人或子女入学以及住房、落户等问题上都可享受各种优待,还可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时享受优待。

  此外,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使本人受到损害,加害人、责任人或者保险机构均无法赔偿、赔付的,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见义勇为人员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受益人无法补偿的,经公安机关核实,由见义勇为基金给予补助。

  草案强调,因见义勇为紧急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益人损害的,见义勇为人员不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龙虎网 编辑/童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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