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拟立法解决“马路拉链”,新建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

2018年03月30日 22:14:18 |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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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道路交付五年内不得挖掘敷设管线、综合管廊有偿使用 ……3 月 30 日,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就《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草案)》(简称 " 草案 ")征求公众意见。你有啥建议?不妨提出来。征求意见稿已在南京政府法制网 " 调查征集 " 栏目全文刊登,即日起至 4 月 9 日前,可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

  近 8.1 万公里的管线已经有了 " 电子名片 "

  按功能用途分,南京市现有 9 大类管线,包括电力、通信、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管道、综合管廊和不明管线。

  这么多管线怎样管理?根据草案,管线数字化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管线地理空间信息(以下称管线信息)的收集、存储、利用工作,实时录入管线普查、补测、竣工测量成果以及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报送的管线信息。

  此前 " 金陵民声 - 热点网谈 " 栏目中,南京市规划局副局长刘颖介绍,南京市已经建立了地下管线数据库。截止 2017 年底,全市范围内有九大类将近 8.1 万公里的管线,全部井然有序地储存在管线数据库中。

  草案中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抢修以及废弃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测量完成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管线数字化管理机构报送管线信息。因管线信息缺失或者不准确造成工程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新建道路 5 年内不得挖掘敷设管线

  道路反复开挖造成 " 拉链马路 ",许多城市道路建成后仍不断开挖 …… 重复掘路不断带来的 " 马路拉链 " 问题,给市民和城市发展带来困扰。

  草案中表示,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型翻建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敷设管线。确因抢险救灾需要挖掘敷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挖掘敷设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同步敷设管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按照规划和地下管线敷设要求预留管线支管和接口。

  综合管廊有偿使用,预留管线全部入廊

  综合管廊的建设是今后解决 " 马路拉链 " 的有效方向。南京市鼓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探索建立经营性管线有偿使用城市地下空间机制。记者了解到,2012 年起,南京开始建设综合管廊,已建成管廊总长度约 20.2 公里。

  在管线入廊方面,已建设综合管廊且在廊内已预留管线位置的区域,预留管线应当全部入廊。因特殊原因不能入廊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不入廊。值得一提的是,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支付管廊入廊费和日常维护管理费。

  对于空中 " 蜘蛛网 ",草案中表示,新建架空线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居民安全以及其他建筑和设施安全,并要与现有同一性质的架空线合并架设。既有架空线应当按照统筹规划、严格控制、节约用地原则,结合城市发展逐步入地。

  高危管线应设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

  2010 年 7 月 28 日,南京市迈皋桥拆迁挖断管道,造成地下丙烯管道爆燃事故,造成 13 人死亡、120 人住院治疗、重伤 14 人,损失惨重。如何避免管线管理工作的安全隐患?

  草案中表示,一方面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在管线本体或者规定位置设置管线标识。敷设输送高压天然气、原油、成品油等介质的高危管线,还应当按照行业规定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另一方面,管线周边工程施工前,对既有管线敷设位置、功能井位等向建设单位进行现场和书面交底。可能影响管线安全的,指定专人对施工现场管线进行监护。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不明管线、管线未标注或者标注与现状资料不符的,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按照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后方可继续施工。

  对于特殊管线,化工产业园区、工业开发区、化工企业应当制定本区域、本企业的管线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对于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料的管线,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查和检测、检查,监测重点场所和区域,修复受损的管线标志和警示标识。

  (来源:现代快报,编辑/程梦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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