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3月6日)下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新闻发布会,发布去年镇江消费者审判维权工作详情,并通报了多起典型案例。其中在一起案例中,销售方售卖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后,销售方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镇江中院民一庭副庭长樊华勇介绍,2016年12月22日上午,5岁女孩小晴(化名)的母亲张某从超市购买了扬州市某橡塑制品厂生产的“鑫顺”牌热水袋一只,当晚,张某拿着灌装好的热水袋经过客厅时,热水袋突然发生破裂,热水立即喷涌而出,撒在趴在桌上看手机的小晴背部,导致她严重烫伤。此外,张某的大腿内侧也被烫伤。
2017年9月,小晴起诉到镇江市润州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修复费等共计70300元。经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小晴右背部深Ⅱ°烫伤,其损伤不构成人体损伤伤残等级,护理期为30天,营养期为30天;她的右侧肩胛部增生性疤痕,后期需行整复手术,共需费用5万元左右。
润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双方均确认本案热水袋系由超市销售,且在销售当日使用过程中发生破裂致小晴被烫伤,该产品明显存在缺陷,超市作为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对小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超市辩称可能存在不当使用热水袋的情况,但未能举证证明,法院对该辩解意见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超市赔偿小晴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整复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3500元。
镇江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敏介绍,去年镇江全市法院受理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呈大幅上升态势,共受理此类案件2867件,同比增长46%。其中,以调解、撤诉等方式结案的案件比例达到65.5%。陈敏说,法院会不定期发出“消费维权提示”,从维权途径、合同订立、诉讼主体、选择管辖法院、证据、欺诈的认定等方面对消费者进行维权提示。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钱飞 通讯员 孙彩萍 常文金 编辑/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