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起,江苏提高困难人员大病保险待遇

2017年09月12日 21:31:43 |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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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2日,江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通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困难人员)医疗保障工作,减轻困难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各地全面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设区的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7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及地方拓展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确保困难人员应保尽保。

  同时,提高困难人员大病保险待遇。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通过降低起付线和提高报销比例的方式实行精准支付,即:将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比普通参保患者降低50%,各报销段报销比例比普通参保患者提高5到10个百分点。

  此外,还将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间的衔接。比如,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保险支付后按规定及时给予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自负医疗费用,要及时给予医疗救助。对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中的大重病患者可参照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政策,及时给予医疗费用补助。依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切实减轻困难患者垫资压力。

  (来源:现代快报 编辑: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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