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女童躲进窨井曝光亲妈虐待案 未成年人保护法新修订关注“留守儿童”

2020年10月21日 13:14:22 | 来源:我苏网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今年10月17号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6月1号国际儿童节当天正式施行。针对留守儿童得不到适当照护、缺乏亲情关爱的问题,这部法律在细化监护人监护职责的同时,专门提到了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完全履职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江苏无锡惠山区检察院办理的两起亲生母亲虐待“留守儿童”案,一定程度上反映和体现了加强“留守儿童”保护、明确监护人监护职责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7岁女童躲进窨井 村民报警迁出亲母虐童案

  今年2月20号中午春寒料峭,年仅7岁的小婷满身伤痕,蜷缩在一个废弃的窨井中不敢回家。当地村民发现了她,并向警方报案。同时,无锡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也同步接到线索。经查,孩子头发被扯掉一块,臀部、腿部等大面积瘀伤。很快,犯罪嫌疑人也就是小婷的亲生母亲王某被警方控制,检方也及时介入,引导警方侦查取证。经查,自2019年9月留守儿童小婷从安徽老家被父母接到无锡暂住地一起居住后,就经常遭受母亲的殴打。因嫌弃小婷不懂城市生活规矩,以及对自己的畏惧感和生疏感,王某多次采用脚踢、扇耳光、铁衣架殴打、木棍殴打等方式,虐待女儿小婷,直到今年2月20号案发。

  小婷的母亲王某称,因为她生下女儿两个月后就外出打工,孩子由公婆带大,所以小婷跟自己很疏远。当她把小婷接到无锡的当天,小婷因为害怕自己竟不敢进家门。因为婆媳关系不好,王某认为女儿跟自己疏远、不爱讲话的原因,是因为公婆教育不当,导致女儿不听话没教养。她说:“今年隔离期间因为工作暂停呆在家里,她看不惯孩子时就出手打她,2月17号晚上屁股上的淤青没有散,17号晚上又打了她,淤青也没散,19号晚上又打了很严重,所以伤上加伤,到20号那天看上去她已经是遍体鳞伤了”。

  经鉴定,小婷的伤构成轻伤二级。检方在对孩子妥善救护和安置的同时,对王某提起公诉。今年7月,法院以虐待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无锡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徐静超介绍,小婷的母亲王某认为通过棍棒相加的方式,就可以培养出一个听话的孩子,就可以解决她的行为习惯,而实际上恰恰相反,殴打和虐待只会加重孩子的恐惧心理和逃离家庭的想法。

  目前,小婷被送回安徽老家跟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小婷的母亲王某正在缓刑考验期。在检方的亲职教育下,她认识到自己教育方式的违法和不当,称以后再也不会殴打孩子。现在她坚持每周与孩子视频沟通,希望能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慢慢消解孩子的心理伤害和阴影。

  小学生遭遇母亲残忍虐待  老师报警检方及时介入

  小婷被亲生母亲虐待案因村民发现并及时报警案发,而小杰被亲生母亲虐待则因学校的及时报警案发。2018年9月,班主任老师在上课时,发现9岁的小杰状态不好。老师走过去询问小杰,小杰称胳膊疼。当小杰的衣领和衣袖被老师撸开后,旧痕新伤让人震惊。老师立即向学校汇报,学校第一时间向警方报案,小杰当天就入住重症监护室。经查,小杰自7岁从河南老家被母亲杨某带到无锡读书后,在长达2年多的时间里,多次遭遇杨某用铁衣架殴打、扇耳光等方式虐待。2018年9月案发前,小杰又被杨某用木棍殴打,这一次,杨某没能逃脱法律的惩戒,她被学校举报,继而因犯虐待罪被检方起诉。考虑到杨某认罪悔罪、且得到孩子谅解等情节,法院以虐待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尽量小杰原谅了母亲, 但仍选择回河南老家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为妥善解决小杰的学习和生活问题,无锡惠山检方为小杰申请了3万元救助金,并联系当地民政部门给她的爷爷奶奶办理了低保。

  无锡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徐静超认为,这个案件如果没有老师报告,孩子可能遭受的伤害,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法律层面细化强制报告制度、监护人监护责任

  为破解侵害未成年人案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问题,惠山检方通过司法办案直接推动无锡市于2018年年底率先在全省建立强制报告制度;今年5月,最高检联合国家监察委、教育部、公安部等九部门,共同会签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至此,强制报告制度开始在全国试行;明年6月1号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细化强制报告制度,规定有关组织和个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或疑似遭受侵害时应当报告的义务的同时,也对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作了全面规定,并着重强调和细化了“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个方面,强调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因此,保护好我们的孩子,需要大家一起努力。

  链接: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来源:江苏公共新闻频道/陈渝娜 编辑/许婷)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