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在全国率先出台省属企业基金投资若干规定:投资行为实行“终身负责”

2020年10月13日 18:44:47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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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苏网讯 日前,江苏省国资委在全国率先出台《省属企业基金投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规定省属企业基金投资的条件、决策要求、审核程序等,禁止从事高风险投资活动,明确基金投资监管责任人,如相关责任人岗位调整,同样要有明确承接者等,从而推动省属企业聚焦发展主业,防范基金投资风险。

  《规定》共十三条,参考《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而来。省国资委产权收益与资本运营管理处处长何元胜介绍,国务院国资委目前尚未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省国资委之前开展相关调查时,发现目前省属企业基金投资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对省属企业的基金投资行为进行规范。主要是省属企业参与基金投资的积极性比较高,但基金投资周期长、运作灵活,属于新生事物,这方面的风险管控存在一定的空白:

  “前期调查中,我们发现省属企业开展基金投资相关制度还很不完善,基金到期清算前的投资回报难以评价,风险控制、投后监管等还有很多不到位的地方,少数省属企业过度依赖基金投资获取收益,个别甚至变相买卖二级市场股票,出现了很大的浮亏。”

  《规定》出台并非限制省属企业基金投资,而是明确了基金投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符合省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符合省属企业主业,或能够与省属企业主业及重点培育优势业务发展形成战略协同、与企业投资、管控能力相匹配等条件,同时提出,禁止高风险投资活动:

  “高风险投资的领域涉及的具体情形比较多,很难一一列举出来,但有一些投资风险是比较大的,比如说二级市场投资,还有很多的领域,比如很多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风险很大。目前省属企业董事会基本上是实现了外大于内的(外部董事大于内部董事)结构,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水平是比较高的。我们把高风险投资的判断权交给省属企业董事会,一方面是相信省属企业董事有这个能力,另一方面也是把投资责任压给董事会。”

  《规定》明确不得开展基金投资的情形,如对基金管理人无实际控制权或无重大影响、对所投资金不能有效实行投后监管的基金,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不得投资。同时,“省相关议案须明确省属企业经理层成员承担监管责任的分管领导。基金投资实施后相关分管领导监管责任做调整的,省属企业应同步明确承接者”,何元胜表示,把责任落实到人头,有利于落实好省属企业基金投资的监管责任,由于非市场原因出了问题要实现终身追责:

  “基金运作基本上都是交给基金管理人,如果省属企业对基金管理人没有一定影响权的话,就很难保证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能始终维护好国有股东权益。基金投资期比较长,一般4年加4年,有的到期还要延长,基金投资的项目没有全部退出时很难考核的,只有等到基金清盘的时候,才能说这个基金赚了多少钱。我们要求省属企业必须指定一个集团的分管副总作为责任人,履行好基金投资监管责任,如果这个人职务调整了或者说退休了,集团要另外明确一名分管领导承接这个责任。”

  目前,江苏省属企业基金投资数额已超过200亿元。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 丁凤云  编辑: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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