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泰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试行)》,规范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停车设施配建行为。新标准于今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提档升级后的共享停车场一角
《标准与准则》规定,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新建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以及特殊停车位。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临时性建筑物应按规定设置临时停车位。
新标准对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设置做了规范,单个停车场配建机动车泊位数量100个以下标准车位的,应不少于1个双车道出入口或2个单车道出入口;泊位数量101-300 个的,出入口设置应不少于2个;泊位数量301-500个的,出入口设置应不少于2个,其中至少1个应为双车道;泊位数量501-1000 个的,应不少于2个双车道出入口;泊位数量超过1000个的,出入口应不少于3个,其中2个应为双车道出入口。双向出入口宽不得小于7米,单向出入口宽不得小于5米。

《标准与准则》对停车位的长宽尺寸也有明确要求。对于垂直式后退停车,当停车位毗邻墙体或连续分隔物时,垂直式后退小型车停车位宽度不得低于2.4米,长度不得低于5.3米,当停车位相互毗邻时,车位宽度不得低于2.4米,长度不得低于5.1米。室内机动车停车库在两排柱子中间标划3个车位的,净柱距应不小于7.8米,标划2个车位的,柱距应不小于5.4米。非机动车泊位每个停车位面积按照1.8平方米控制,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此外,新标准还明确,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时,应充分预留机动车充电设施。大型公共建筑物应按照不低于车位10%的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新建居住小区应为每个车位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预留电动充电设施的用电容量。各类建筑物还应集中设置非机动车充电设施,设置比例不得低于停车位的30%。
相关新闻:
还有两项新规本月施行
近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除了发布了《泰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试行)》外,还发布了《泰州市区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试行)》《泰州市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办法(试 行)》两项新规文本,对市区相关领域的行为进行规范。三项新的标准或规定,均于今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泰州市区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泰州市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办法(试行)》对有关地下室、半地下室、坡地建筑、层高、阳台、住宅建筑飘窗、模糊使用空间、公共配套用房等,给出了详细的计算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