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盐城市区临时安置补偿费有变化!
近日,盐城市住建局发出通知:调整市区临时安置补偿费等有关政策。

盐城市市区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制订于2011年12月,距今已经近10年之久。
今年年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对主城区平均居住面积小、最低补偿对象比较集中的5个街道,近5年最低补偿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对其他区的情况也进行了统计。发现临时安置补偿费相关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征收工作实际,亟需调整。
一是“托底”标准偏低。老城区、建成区和新区每户每月360元、300元和240元的“托底”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实际需求。
二是建成区、新区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相对偏低。随着市区向外拓展,老城区、建成区和新区区域划分已经不明显。建成区和新区的商品房价格与老城区的差距越来越小,少数区域已经反超。各个区域之间的房屋租金水平也已经没有什么区别,建成区每月每平方米10元、新区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已经明显偏低。被征收人无法租到与原有房屋面积相近的房子过渡居住,降低了居住条件和水平。同时,在征收过程中发现有少数被征收人钻政策的空子,套取最低补偿的现象,需要对最低补偿的申请条件进行规范,扎紧政策的“笼子”,堵塞漏洞。
经充分调研、论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5月25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调整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偿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市区不分区域,将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按原来老城区的标准,即每月每平方米12元,“托底”标准统一调整为1000元。真正做到让被征收群众不因房屋征收降低居住条件和水平,并充分保障住房困难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权。
另外,最低补偿对象认定标准除了现有政策规定以外,增加四项不得享受最低保障的限制性条件:
(一)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前3年内在市区购买或者出售过其他房产的;
(二)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区有其他房屋的;
(三)本人或者配偶已经租住其他公有住房的;
(四)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正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
堵塞政策漏洞
让政府的最低补偿政策
真正惠及住房困难群体
(来源:盐城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