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将于11月1日正式施行。今天(10月30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中了解到,《条例》将对南京长江大桥实施“全方位保护”, 对通行车辆提出了“五限”的要求,如限载、限宽、限高等,超载的“应自行卸载、接受处理”。
据介绍,今年以来,已经拦截超载、危化品运输车辆等相关车辆25台次,如何确保长江桥梁隧道的安全,是《条例》立法的焦点。条例对通行车辆提出了“五限”:限载、限宽、限高、限长及限制品。违反要求的,不得驶上(入)长江桥梁隧道。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夏德智介绍,这其中用的一个词是“不得”,即在长江桥梁隧道的入口处,都有安全岗亭,有人24小时值守,这些车辆首先是不得进来:
“同时我们对载货车辆应当主动接受车辆限载检测,经检测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承运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行卸驳载货物,并接受处理。这就是从法律的层面上作出了强制性规定,不是你上去就能上得去的。”
易燃易爆化学品、建筑垃圾车、渣土车等禁止通行。
对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过限制标准、又确实需要驶上(入)长江桥梁隧道的,应当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不能按照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市交通部门予以协助,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同时,夏德智还表示,桥梁隧道安全涉及多领域、多方面,不仅仅是一个“超载”的问题,因此条例从工程质量、运营养护、通行管理等多方面架构起了一个立体的安全网。如首先从工程质量作出规定:“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合格试运营两年后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正式运营”:
“两年试运行以后还要再进行验收,这样才能进入正式运营,试运营期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必须立即处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事故处理完毕后30日内启动专家评估工作,评估未通过的,要求限制整改,然后运营期重新计算,重头开始。”
在安全职责上,给桥梁隧道划分了安全区、保护区,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系列损害桥梁安全的行为,如挖坑、打洞等。运营期间,还要求建立起日常安全监测、专项安全监测和特殊安全监测三种监测机制等,并要求各部门开展密切合作,严格执法,严查超限、超载等。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