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人注意!供暖季里做这些事,最高罚5万元!

2018年11月24日 11:04:59 | 来源: 都市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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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冬季供热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联合发出通告:为维护我市正常供热秩序,确保供热质量和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和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节能减排,实现有序供热正常供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等法律法规,推动“扫黑除恶”行动深入开展,决定今冬明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盗窃热汽热水、整顿集中供热市场秩序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未经批准实施下列行为  

  1、擅自在供热管网及设施上私挖、私接管道或加装放水装置,获取供热热汽、热水;

  2、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加装循环水泵;

  3、擅自将供热用散热器改装为换热器,将供热热汽热水用于其它用途;

  4、擅自拆除、损坏、改装、更改参数、跨越供热计量装置或以其它方式影响供热计量装置正常使用,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

  5、擅自增加供热面积或瞒报用热面积;       

  6、已办理停热或被供热企业停热,在停热期间擅自恢复供热;   

  7、采用其它方式盗窃供热热汽、热水。

  二、严厉打击盗窃热汽热水等违法用热行为       

  1、对未经批准实施以上行为者,由市、区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对私开供热阀门盗窃热汽热水且未缴热费者,由供热企业依法关闭供热阀门或切断供热管线;

  3、对未经批准实施以上行为者,供热企业可根据合同约定或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终止供热,收取应缴热费和违约金,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因停止供热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违法用热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

  4、对未经批准实施以上行为者,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数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5、对未经批准实施以上行为者涉及的计量及价值的认定,按照市质监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计量检测报告、市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     

  6、以暴力、威胁、殴打、辱骂等方式阻碍或拒绝供热相关部门和供热企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包庇、协助、支持、纵容等盗窃热汽热水的,一经发现,交由有关职能机关依法依纪从重处理;      

  8、对供热相关部门和供热企业及其人员内外勾结,教唆他人或为他人盗窃供热热汽、热水提供条件或帮助的,由各职能机关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从重处理;      

  9、各有关区、市各有关部门和供热企业对发现的盗窃供热热汽、热水等行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并收集证据;对有关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的盗窃用工具、装置等证据,应当及时保护现场、固定证据。

  三、鼓励群众举报

  集中供热关乎民生保障、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乎社会稳定。对盗窃热汽热水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和严惩,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要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鼓励对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举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并对举报者保密。举报电话:市公安局内保支队83978236、市供热办80801397。

  新闻链接

  徐州市冬季供暖保障工作 各区供热办及各热电(供热)企业值班电话公示

  为了保障城区冬季供暖安全、稳定、有序,现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各级供热办及热电(供热)企业值班电话,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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