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月8日)上午,江苏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这是国内首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工作指引。现实中,员工跳槽引发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不断增多,而在办理中又存在侦办难、周期长、鉴定不规范等情况,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知识产权,这部工作指引明确了入罪标准等关键性问题。

由于商业秘密具有较高的专业性,过去在办理这类案件时,立案的门槛较高,而这次的《指引》明确了报案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商业秘密以及涉嫌犯罪行为存在等内容,公安机关审查符合要求的,一般应当立案侦查,从而降低了受理门槛。
江苏省公安厅食药环侦总队二级高级警长郑兆利介绍:“以前都要权利人带着鉴定来进行报案,现在我们不一定非要有要鉴定,有其他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另外,还解决报案要专业,收案也要专业的问题,我们在食药环部门明确搞了一个受案预约制度,来报案的时候,有的要带着技术人员来,有的要带法务来,有的要带侵权的产品来,我们公安机关也是让专业人员来接待。”
商业秘密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以往这一点争议非常大。江苏省高级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三级高级法官史蕾介绍:“权利人或者办案机关提供一定证据,证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提出反证,提出异议说已经公开了,就由嫌疑人提供线索,让公安机关去查实。”

《指引》还从司法实践中总结了审判经验,明确了行为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载体,也可认定为侵犯了商业秘密。此前,南京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王某非法获取了载有某企业核心技术的自动化变光焊接面罩,在交给他人破解电路板时,被及时发现而未能得逞。江苏省高级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三级高级法官史蕾介绍:“被告人一直在辩解他虽然拿到了商业秘密的载体,但是没有破解出其中的技术信息,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不构成犯罪,我们经过多次研究,认为他已经掌握了这个技术秘密的载体,也有能力破解,只是因为时间的关系他没有最终破解出来,所以这个案子还是能认定他是犯罪既遂,他已经获取了技术秘密,要承担刑事责任。”
(《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徐玮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