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观察│检察官办案:“挖”出来的罪证

2023年12月29日 13:23:14 | 来源:我苏客户端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电话、QQ、微信是当下我们很多人最常用的交流方式,传统的书信似乎距离我们的生活已经越来越远了。但有的时候,书信却成了人们诉说心事与委屈的一种方式。2021年12月,到任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不久的王勇,就收到了一份来信。此后,他带领办案团队花费了一年半的时间,最终查清了信件中所反映的案情,让来信人真切感受到了公平与正义。

这封信是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一家外资企业寄过来的。信中反映的是,企业员工孙某炎与供应商强顺公司恶意串通,伪造送货单据、虚构交易、捏造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骗取货款、侵吞公司财产。尽管强顺公司要求这家外资企业支付97万多元货款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这家外资企业依然认为公司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此后,这家外资企业前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反映情况,希望以虚假诉讼罪追究供应商强顺公司和孙某炎等人的刑事责任。

苏州市工业园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勇:“这么大一个企业为什么在民事诉讼中和员工一直这么较劲呢?如果这里面公司没有冤屈,他费这个力气值不值得?”

通过仔细审阅卷宗,自行补充证据,越来越多的疑点浮出水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王奕文:“我去对比了强顺公司向法庭提交的他的上游采购凭证,上面显示着他上游采购的货物价格。我又去比较了强顺公司向某外资企业销售货物的价格,我发现强顺公司向某外资企业销售货物的价格远远高于他的进货成本,利润空间已经远远超出了合理的范围之内。您看一下这个可翻转白板,他的进货价格是600多元钱,结果他卖给某外资企业3700多元钱。”

王勇:“你单独看这些价格的不合理是正常的,因为有的时候信息不对称,采购者不知道成本价是多少?但是你要结合前面那组证据。前面的那组证据是孙某炎明明知道底价,明明知道进价只有136元,他要卖2000多元,涨了16倍、600多元钱的东西他卖了3700多元钱,涨了接近5倍。这个情况就是不合理。”

根据所掌握的证据,王勇检察长认为这家公司存在着被职务侵占的情况。在检察机关的要求下,2022年4月,苏州工业园区公安分局对这起案件立案调查。很快,这家公司在苏州的工厂厂长洪某强就向警方交代收受了下属孙某炎48万元的贿赂,这笔款项来自包括强顺公司在内的多家供应商。至于受贿的具体情况,洪某强和孙某炎则拒不交代,案件的办理再次陷入困境。

王勇:“因为取保候审,所有人都在外面,他们一直保持着密切的联系,这时候单纯地靠讯问是难以解决的。后来我们考虑要有变化,对部分人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

经过一番努力,最终,洪某强详细交代了48万元受贿款的具体情况。而在第六次讯问中,孙某炎也交代了通过抬高报价、虚构交易等方式收受供应商的贿赂,侵害公司财产的事实。在全面查清案情后,2023年5月,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以洪某强、孙某炎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及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7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中,被告人孙某炎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没有任何异议。而被告人洪某强则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辩解。

被告人洪某强:“刚才公诉人说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我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我该做的还是我做的。报价我们也是按照采购程序要比价的,选用的是低价的方案。不知道这里面我到底起到什么犯罪角色?”

王勇:“刑法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本人具有主管、监管该项事务的权限,并未要求被告人背离了相关的职务权限。正常履职和背离权限的非正常履职,都不影响刑法中利用职务之便这个评价问题;影响的只是量刑情节,是作为一个酌定的量刑情节。”

当天的庭审持续了三个小时,两名被告人最终认罪悔罪。最终,被告人洪某强和孙某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和一年七个月。案件的办理结果让这家外资企业感受到了正义与温暖,他们特地向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写来感谢信表达感激之情。

某外资企业亚太区技术总监梁永坚:“本来我们已经有点绝望了,但在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下,让我们看到了案件取得了一个突破性的进展,也让我们总部对整个中国的司法制度有了更全面清晰的了解。”

关于这起案件的详细报道,请收看江苏新闻频道《法治在线》栏目12月29日晚20:05播出的特别节目《检察官办案》。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戴春梅 熊玄 明婷 何思怡 周颖 刘启鸿 编辑/张萌)

(本条新闻版权归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