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何货款得不到支持?

2023年11月27日 19:50:29 | 来源:我苏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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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11月27日),无锡中院公布了一起案例。2018年6月至2021年8月期间,某布带厂和拉链公司之间发生了多笔业务往来,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合作期间,布带厂多次催促拉链公司对账,拉链公司则一直含糊应对,表示“发票是死的付钱也是死的、这都是有依据的”,故双方一直未通过对账明确过具体货款金额。

  2023年5月,因货款纠纷,布带厂将拉链公司诉至法院,并拿出了其向拉链公司开具的1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73万余元,称仅收到货款62万余元,要求对方支付剩余货款。

  到庭后,拉链公司表示其向布带厂支付的货款62万余元一事无异议,对大部分发票也是认可的,但有2张合计金额为5.5万余元的发票不认可,公司称从未收到过,也没有进行过抵扣。除掉这些,拉链公司认为其仅欠货款5.2万余元。

  布带厂表示,有争议的2张发票是通过快递寄到拉链公司的,但因为时间长找不到物流信息了;对应货物交付情况,也因时间久远找不到送货单等证明了。

  经法院向相关税务部门核实,争议的两张发票确实未查询到抵扣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关键在于,存在争议的两张发票对应的业务往来有无发生。在税务部门核实争议的两张发票未经抵扣的情况下,应由主张事实存在的布带厂承担举证责任,但布带厂并未提供送货单、入库单、对账单、聊天记录或其他证据,以佐证争议的两张发票对应的货物已向拉链公司交付。对此,布带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争议的两张发票对应的货款不予采纳,相应金额应在布带厂主张的货款中予以扣除。法院最终判决拉链公司应向布带厂支付货款5.2万余元,驳回布带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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