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四川巴中南江县一处距今1400年的摩崖造像被涂色,引发关注。11月15日,当地文保部门称,系村民为“还愿”而对造像进行涂色,目前公安机关已开展调查。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肖习佳律师认为,村民这种因为“还愿”而个人自发涂色的行为难以被认定为“故意损毁文物”,最终可能会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摩崖造像被涂抹前 上游新闻
摩崖造像被涂抹后 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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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涂抹文物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律师认为,本案中村民涂抹造像是为了“还愿”,相信他们本意并不是破坏文物,且该摩崖造像尚未纳入文保单位,仅仅在造像外设置大棚和监控保护,故这种行为很难适用《刑法》和《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这种民间的因为“还愿”而个人自发涂色的行为难以被认定为“故意损毁文物”,故从刑事层面而言,最终结果可能是对这些涂抹造像的村民进行批评教育和普法宣传。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因此,本案中相关村民最终可能会根据情节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律师提醒
文物古迹属于大家,是我们的共同财富。保护文物,不仅政策落实到位,更要普及文物保护宣传,增强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江苏新闻广播/朱霏霏 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肖习佳律师 新闻来源/上游新闻 微信公号“南江文旅”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