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获双赢局面 无锡法院巧解“定制包材”难题

2023年11月08日 20:43:14 | 来源:我苏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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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8日,记者获悉,近日无锡滨湖法院妥善调解处置了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某公司)与江苏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公司)、无锡某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最终收获双赢局面,双方当事人对法院工作均给予了高度肯定。

  安徽某公司作为无锡某公司系列食品的供应商,在江苏某公司、无锡某公司下食品订单同时还负责包材订单的提供,包材数量以食品数量为基础预留10%的合理损耗,即按照1.1∶1比例交易。因统计错误、沟通不畅,导致诉讼时仍剩余包材80余万件,损失达60余万元。鉴于案涉包材只能专供于无锡某公司,但因纠纷导致包材无法处置而陷入面临过期废弃销毁的窘境。

  案件审理中,当法官了解到包材成本只占整体成本1/15,若继续合作将会产生新的货款及预期利润,特根据民法典的“物尽其用”“维持交易”的原则,提出“买断剩余包材、继续合作、互利共赢”的调解方案,即由江苏某公司、无锡某公司买断剩余包材并参照原合同完成相应比例的食品订单,既解决剩余的几十万件包材,也能为双方创造经济利益。

  为了缓解双方因前期纠纷产生的不信任,调解协议中还设置了违约条款,督促双方诚实信用的履行协议。该方案由于充分兼顾了双方利益,打消了信任顾虑,一经提出便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肯定,遂和解并主动履行。

  法官说法

  该案是滨湖法院贯彻新时代新发展阶段能动司法理念、秉持依法实质性化解纠纷目标、积极发挥法治营商环境“建设者”作用的典型案例。下阶段,滨湖法院将继续围绕保障全区高质量发展,妥善化解涉企纠纷,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促进司法服务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再提升。

  法官提醒,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受人经常会以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要求不支付或少支付价款。但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应在约定检验期限或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否则,应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买受人以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不支付或少支付价款的抗辩不能成立,买受人仍需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这就涉及到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与通知义务,即买受人需要在收到标的物后及时检验并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衡平功能,平衡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达到稳定交易秩序和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徐鹏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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