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办理需谨慎 小心构成帮信罪!

2023年11月03日 19:51:01 | 来源:我苏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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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百日行动”工作,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积极开展防范电信诈骗宣传行动,挑选出一批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以法官说法、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做好反诈防骗宣传。今天(11月3日)让我们来看看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2022年5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为牟取非法利益,仍根据他人安排至广东省饶平县一民房内,将自己尾号为6563的中国工商银行卡、U盾、手机及相关交易密码提供给对方使用。经查,上述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接收资金流水共计人民币477万余元,其中已查明的诈骗款共计1178576元,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10000元。

  扬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李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以及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酌情从重情节。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对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当庭服判,该案已生效。

  该案系典型的支付结算类涉电诈关联犯罪案件。近年来,为加强电信网络诈骗源头治理,国家严厉打击涉银行卡、电话卡犯罪。只是卖自己的银行卡,也可能涉嫌犯罪,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等,均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行为之一。

  本案中李某某为贪图小利,用自己的银行卡接受他人诈骗资金,帮助他人隐匿资金真实去向,人为割裂交易链条,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切勿贪图蝇头小利,而随意出借、售卖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谨防沦为他人的犯罪“帮凶”。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镇法轩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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