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民法典:儿子儿媳占有卖房款 老夫妻起诉要回

2023年11月02日 17:59:10 | 来源:我苏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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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11月2日),记者获悉,前段时间,无锡的老张夫妇为了让孙女接受更好的教育,先是让出房屋部分份额给儿子儿媳,之后又同意置换为其它地段的房屋,可是,令他们没想到的是,儿子儿媳竟理所当然地将全部卖房款占为己有了。老张夫妇便将他们起诉至法院,法院会怎么判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管办法官助理李辉辉:“张某与刘某是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小张,小张成年后,结识了小王,两人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6年小夫妻俩育有一女,为解决小女上幼儿园的学区问题,张某刘某与儿子儿媳协商之后,决定将原属于老夫妻拥有产权的房屋份额的1%赠与给小夫妻两个。”

  2021年6月,为解决孙女今后上小学学区房所需,老张夫妇和儿子儿媳协商,决定将房子置换成某小学学区房,并将所置换的学区房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以符合相应的入学条件。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管办法官助理李辉辉:“2022年的6月份,老夫妻的老房子终于卖出了,4人与案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以78万元的总价出售,除去各种装修款以及房租补贴后,实际的出售价为71万元,上述款项由儿媳小王收取,全部用于提前偿还购买的小学学区房房款。”

  儿媳小王收取房款后,老张夫妇多次催讨未果,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儿子儿媳返还卖房款71万元中他们占有的99%份额,即70.29万元。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管办法官助理李辉辉:“儿媳认为,这是老夫妻两个对于她们的赠与,不予返还,《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具体 ,因此对于赠与合同的认定应高于一般事实的‘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标准’,需要排除合理的怀疑。”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老张夫妇对赠与的意思明确表示否认,因此,儿媳小王所述赠与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而且儿媳小王并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老张夫妇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老张夫妇将原房屋1%的份额赠与儿子儿媳,并不能当然地认为他们也同意将售房款赠与二人。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管办法官助理李辉辉:“最终一审法院是判决,小张小王返还老夫妻张某刘某70.29万元,二审也维持原判。”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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