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1月1日),记者获悉,最近,无锡的张先生带5岁的孩子去一家游乐场游玩,谁知,孩子在玩耍的过程中,被另一名2岁的孩子给砸伤了,事后,梁先生将2岁孩子的家长及游乐场的经营者均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担责任。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法官王亦华说:“5岁的小朋友张某,在父亲的陪伴下,到我们辖区内一个游乐场进行游玩。在换鞋的时候,被旁边一个没有人陪伴的2岁小朋友小李用四角凳砸伤,前后花费医疗费5000多元,而且后续因张某的头部受伤,医生说可能存在整容和癫痫的风险。”
张先生便将小李及其父母、游乐场的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王亦华介绍:“根据我们现场的监控可以看到,事发的时候,李某的父母分别站在了闸口的内外,正在进行交谈旁边是没有工作人员的,小朋友就自己先进入了场地,直接拿起了放在地上的四角凳,在这整个期间,游乐园是没有工作人员在场的。”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的父母作为小李的监护人,未陪同小李进入游乐场,导致小李在脱离监护人监管的情况下,拿起四角凳砸中5岁的张某,是导致张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应当对张某的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王亦华说:“而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同样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院认为,事发期间,未有游乐场的工作人员在旁,游乐场的经营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责任比例根据过错程度酌定为10%。
王亦华表示:“最后法院就判决,由李某的父母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万余元,而游乐场的经营者,对李某父母的赔偿责任,在10%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徐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