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民法典:店门口违停 车辆受损谁担责?

2023年10月27日 21:07:24 | 来源:我苏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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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10月27日),记者获悉,前段时间,无锡的过先生很烦恼,因为总是有车辆停在自家门面房的门口,不仅阻碍通行还影响生意,于是就自己画了禁停区域,谁知,依然有车停在上面,而且还被楼上掉落的东西砸坏了,事后,过先生被要求赔偿车辆损失,法院会支持吗?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东港法庭法官助理曹道清:“有一天,过先生找来了一桶红油漆,在门口画了一个大大的‘X’ ,又买了两个锥形桶,放在了‘X’的顶点处,但是后来,外地过来的小杨来到镇上办事,看到确实没地方停车,就把这个车子停在了大大的‘X’上面。”不料在车辆停放期间,忽然刮起大风,将过某门店顶楼的遮阳玻璃刮落,砸中了杨某停放的车辆,造成杨某车辆挡风玻璃破裂,车辆顶部划伤严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东港法庭法官助理曹道清:“他的车子有车损险,就让保险公司鉴定了之后,赔付了3260块钱,保险公司后来就打电话给本案的被告过某,因为保险公司已经取得了代位求偿权,要求过某把这个钱直接赔付保险公司,过某就表现得非常诧异、非常抗拒,保险公司就把这个案件起诉到我们法院这边来。”

  过某认为,他在店门口设立了禁停标志,杨某私自将车辆停放在店门口,损失是杨某自己造成的,不应由他承担赔偿责任。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东港法庭法官助理曹道清:“民法典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过某作为店的所有人,其店顶楼的遮阳玻璃脱落造成了杨某的车损,过某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东港法庭法官助理曹道清:“过某他虽然设置了禁停标志,但是他是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同意的,他是擅自设置的,这肯定是一个违法的行为,基于一个违法的行为,想要减免或者免除责任的后果,显然是不现实的。”

  那么,杨某的停车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呢?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过某的店门口并未设立公共停车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因此,法院认为:杨某将车辆停放在没有设立公共停车位的过某店门口,其行为具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过某的责任。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东港法庭法官助理曹道清:“最终经过法院的释法析理,双方同意各退一步,以过某支付保险公司2500块钱了结了这个案件 。”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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