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法院今年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公开宣判

2023年10月27日 18:48:09 | 来源:我苏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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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7日,记者获悉,近日,南通如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这是如东县人民法院今年宣判的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

  拒执罪的全称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自诉人徐某与被告人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东法院于2020年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蒋某应归还徐某借款本金十九多万元。因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向如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 陆昊介绍:“在该案的首次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材料,责令蒋某到庭接受执行谈话,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是蒋某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之后未能主动履行,且没有到庭接受执行谈话,亦未如实地申报财产。在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蒋某处于消失的状态。后自诉人发现蒋某在某餐厅就餐,遂向法院执行110报警。执行干警前往餐厅找到了蒋某,责令其申报财产,并将其拘传到法院接受执行谈话,同时对她的手机进行了搜查,发现在本案的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蒋某财付通账户有大额的资金流水,且有多笔高消费,但是其没有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变更的情况。”

  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但蒋某此后仍拒不执行。如东法院将蒋某上述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证据材料移送侦查机关,后自诉人为尽快收回借款,在咨询相关法律机构意见后,依法向如东法院提起自诉。自诉人认为蒋某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判处相应刑罚。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受理后,蒋某迫于法律的强大威慑力,其已将上述欠款全部履行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综合考量蒋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后,为维护国家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法院判决被告人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蒋某当庭表示服判,并深刻悔过。如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陆昊介绍:“本案中,被执行人蒋某未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不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还对法院作出的处罚决定置之不理,其行为严重藐视司法权威。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面对刑事处罚的巨大压力,蒋某认识到自身错误,且积极筹措资金履行义务,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缓刑的适用彰显了人民法院引导和鼓励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司法价值导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江苏城市频道/胡艳 如东台 编辑/沈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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