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法院依法判“赔”!

2023年10月25日 21:17:59 | 来源:我苏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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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朋友与用人单位签订过“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但是很少有人真的了解这个协议,今天(10月25日),溧阳市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就来说说“竞业协议”。

  2018年底,张某入职蓝天公司,双方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第六条约定:“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对象范围包括与甲方及/或甲方关联方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及其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同时,附件《竞业限制企业名单》列明了“晴空公司”。

  2019年8月,张某从蓝天公司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同日,蓝天公司向张某送达了《履行<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告知书》,告知张某自离职之日起,应履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

  2019年8月底,张某入职白云公司,任软件工程师。张某的竞业限制期满后,蓝天公司发现张某入职的白云公司与晴空公司存在关联,而晴空公司在双方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中被明确列为竞业限制企业名单,遂于2021年3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张某违反《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应向蓝天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张某不服裁决,诉至溧阳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的,即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本案中,承办法官通过综合判断入职企业关联公司信息以及劳动者实际工作内容等,最终判定劳动者工作内容与原公司业务重合。同时,将双方约定的存在理解偏差的条款做出符合新能源行业发展特征的解释,依法判决张某入职白云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了违反《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中的义务,应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新能源行业进入发展的快车道,产业专业人才严重短缺与需求猛增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对于新能源企业来说,高效、专业的技术团队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关键。

  竞业限制约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鼓励用人单位研发创新。劳动者在入职时,如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有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依法遵守约定,避免纠纷发生。同时,用人单位对竞业限制的约定也应当明确清晰,避免不当限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期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李琛洁 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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