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突然转给父母80万元“赡养费” 法院判决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2023年10月14日 18:05:35 | 来源:我苏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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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俩王某和李某因感情生变分居,王某想离婚,李某不同意,随后李某在两年多时间内先后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私下向其父母给付“赡养费”80余万元。离婚时对方给父母的大额转账还要得回来吗?今天,记者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该起离婚纠纷。

  2017年,王某与李某相恋结婚。2020年,当事双方因感情生变开始分居,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李某不同意离婚,且当事双方未达法定“感情破裂”标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来,夫妻关系持续恶化,王某再次起诉离婚,李某同意离婚,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争执不下。

  经查实,自2020年以来两年多时间内,李某先后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私下向其父母给付80余万元,王某主张李某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之嫌,要求价款补偿。此外,王某母亲曾出资购买房产一套,该房产由王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产权登记,登记所有权人为王某、李某二人。针对该房产,李某以该房产登记于双方名下为由要求对半分割,获得价款补偿;王某则主张该房产系其母亲出资赠与其个人财产,拒绝分割。

  关于夫妻一方以“赡养父母”为由进行大额转账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有关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李某在两年多的时间内转给其父母80余万元,既没有与王某协商,事后也未告知王某,上述财产均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结合李某父母身体健康、均有稳定收入,并不存在经济上的困难,所以这笔赡养费支出并不符合生活常理。法院扣除李某自愿孝敬父母及日常生活消费的合理开支,依法认定李某针对余下款项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结合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酌定由李某补偿王某35万元。

  针对涉案房屋,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该房产系王某母亲出资购买,基于双方特殊关系,王某同意将李某登记为所有人是为了增进彼此信任、加强夫妻感情,另结合李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行为,因此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所以法院判定涉案房产所有权由王某取得,王某给予李某房产价值25%的补偿。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杨洁 编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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