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民法典:销售骗了买房者50多万 法院判房企要补赔

2023年10月12日 18:01:30 | 来源:我苏客户端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今天(10月12日)记者获悉,无锡的朱先生最近认识了一名地产销售,并在对方的介绍下,花50多万购买了一套新房。谁知这销售竟然在诈骗,钱都被他挥霍一空,朱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企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会支持吗?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事庭法官方华介绍:“朱先生到售楼处和销售李某去谈了一些合同的签订,付款在pos机上完成,也拿到了一个合同,所以他自始至终都相信,真实发生了一个房屋购买关系。”

  可令朱先生没想到的是,两年的时间过去了,不仅房没交,网签备案合同也一直没有签。眼看编不下去了,销售李某终于向朱先生吐露了实情:根本就没有帮助朱先生买到房,购房款也全部入了自己的口袋。

  方华说:“李某购买了pos机,自己修改了抬头,关联的是自己的银行卡,并不是入了房企的财务。他还给朱先生邮寄了一个收据,同时还盖了一个房企的财务专用章,据他说,这些都是在网上购买的。”

  最终,法院也作出刑事判决:销售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责令他退赔朱先生50余万元。但骗取的款项早已被他挥霍殆尽,未能退赃。

  朱先生转而向法院提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要求李某供职的房企按照过错程度对李某不能退赃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方华告诉记者:“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是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的。在这个案件中,房企的过错主要是存在以下情形,第一个特定场所,在售楼处完成磋商合同,整个付款行为也都是在售楼处进行,因为房企没有有效管理,所以导致相应后果,应当承担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结合房企的过错程度,及其在此次侵权损害中所起的作用,法院酌定:房企对朱先生的损失,在李某不能清偿部分,以9万元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高若婷)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