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盾护“地球之肾” 江苏全面修订湿地保护条例

2023年09月26日 14:39:32 | 来源:我苏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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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湿地是全球重要生态系统之一,《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自2017年1月1日实施以来,有力推动了全省湿地保护事业发展。9月25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开幕,听取关于《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据了解,目前江苏湿地总面积达312.3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的四分之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2017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提出“全面保护湿地,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健康”;2021年,我省将“湿地保护率”纳入美丽江苏建设指标体系;2022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明确我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标准,逐步实现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对湿地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省林业局局长王国臣说:“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修订将进一步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湿地保护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是适应新形势下湿地保护法制统一的需要,是推进我省湿地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记者了解到,《条例(修订草案)》采用全面修订的方式,共7章55条。同时,紧密结合江苏实际,衔接细化上位法规定,注重总结提升实践经验。其中,关于湿地保护适用范围,《条例(修订草案)》将适用范围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和毗邻海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王国臣:“《条例(修订草案)》根据湿地保护法修改的湿地的定义,同时进一步明确条例修订草案的适用范围。”

  针对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的拟定实施、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关于湿地占用管理及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修订草案)》中明确本省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逐步实现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并鼓励湿地生态保护地区与湿地生态受益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市场机制进行地区间生态保护补偿。

  “《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要求,及恢复重建的相关程序办法,优化完善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鼓励通过协商或者市场制度进行地区间的生态保护补偿。”王国臣说。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新增湿地修复章节,规定了湿地修复原则、修复措施,以及省级重要湿地修复方案审核、修复后验收要求,并规定修复后的湿地应当纳入全省湿地资源数据库。同时根据江苏湿地资源特点对长江湿地修复、滨海湿地修复单列条款,提出针对性修复措施。

  (江苏新闻广播/姜奇卉 图/苏州林业局 摄影/吴胜 曹伟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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