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9月22日),记者获悉,最近,在无锡的一处高速上发生了一起悲剧,一名醉酒男子闯入高速,被车撞击身亡,事后,男子的家属将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法院会支持吗?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阳山法庭法官刘辉说:“男子李某从高速公路最下面的护栏进入,然后上去,穿过灌木丛,再穿过护栏,然后到高速公路路面,然后产生的交通事故身亡,根据交警部门的检测报告,他属于醉酒状态。”
交警部门对事故成因分析认为:男子李某醉酒状态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事故,且无法排除李某有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可能,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故依法认定李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不承担责任。
刘辉介绍道:“李某父母认为,在本起事故当中,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也有过错,所以起诉至法院,要求高速公路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高速公路公司辩称,事故认定书明确指出李某负全部责任,事发时,李某系醉酒状态,且无法排除其存在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李某故意造成损害的发生,无权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事故认定书也未表明被害人是如何进入高速公路的,无法判断李某与高速公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刘辉说:“李某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高速公路,一般行人是不会上去的,这是一般人的共识,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行人是不能上高速公路的,但是上了高速公路,而且是醉酒状态,而且是晚上11点。”
《民法典》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刘辉说:“作为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从他提供的一些高速公路该路段的维修、保养记录来看,他的记录还是蛮完整的 。”
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高速公路已在入口处设置了行人禁止上高速的警示牌,路边也有隔离栅栏和栏杆阻拦,每天会派人对高速公路进行巡视养护,且案涉事故发生地段前后两公里内的隔离栅栏未见损害。法院认为,这些证据都证明:高速公路公司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尽到了警示义务。
刘辉说:“所以最终我们判了,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