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不久的奔驰轿车被人追尾后,汽修厂找到车主,称可以全款收购这辆已损毁的车,前提是获得事故赔偿请求权,有这等好事?今天(9月21日),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这么一起案件。
购买新车,“零整比”是个绕不开的话题。所谓“零整比”,就是整台车拆换成零件的价格加在一起除以整车的价格。
2014年4月10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首次披露了18种常见车型的“整车配件零整比”和“50项易损配件零整比”两个系数。结果显示,在18个车型“零整比”系数中,最高的为1273%,也就是说如果更换该车型车辆的所有配件,费用相当于购买12辆新车。
“零整比”系数高意味着修车成本高,而修车成本将直接影响到保险费价格。因此,“零整比”成为人们选择购买某款车辆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一些不法分子竟然打起了“零整比”的主意。
他们以置换新车为条件,通过向受损车主取得事故赔偿请求权,牟取超出新车置换价的维修费用,恶意加重交通事故侵权者的负担,损害他人利益。值得关注的是,这种违法行为甚至演变为汽修行业的一项“潜规则”。
2022年3月,靖江市检察院收到一家保险公司的控告信: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车主隐瞒事实并虚假陈述,意图谋取超出其损失范围的非法利益。
在随后展开的调查中,承办检察官发现,这起案件是利用汽车行业的“零整比”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
时间回到2018年5月10日。京沪高速公路上,一场突如其来的追尾事故使陆小军(化名)购买不到4个月的奔驰轿车严重受损。事故责任认定:追尾的重型货车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不久,陆小军突然接到了一个陌生电话,对方称是泰州市高新区的一家汽修公司,可以全款收购他那辆已损毁的奔驰轿车,前提是获得事故赔偿请求权。
想到自己工作忙,没时间做事故理赔,如果交给汽修公司办理各种手续,既省去了麻烦,又能快速拿到一辆新车,一举两得,陆小军便痛快地答应了。
此后,陆小军与汽修公司签订合同:由陆小军向汽修公司转让事故车及所涉全部权益,汽修公司为陆小军提供一辆同款新车,并代为缴纳购置税和保险。
2018年7月3日,汽修公司履行合同约定,为陆小军购买了一辆同款奔驰新车,价格为28.88万元。同年7月13日,汽修公司聘请律师,以陆小军的名义向A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货车司机、货车所属公司、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用。
法院受理后,委托某二手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了车损鉴定,认定该车损坏零件200余个,损失价格为36万余元。因评估维修价明显高于市场新车价,保险公司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得到答复:事故车辆为奔驰品牌车,“零整比”较高,评估的维修价在合理限度内超过新车价,并无不当之处,对保险公司的申请不予采纳。
2018年12月12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陆小军车辆损失36万元。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却发生了戏剧性的一幕:车主陆小军竟然“人间蒸发”了。
原来,陆小军做生意欠了不少外债,资金链断裂后索性跑路。至于赔偿款,在他看来,那是汽修公司与保险公司的事,已与他无关。因找不到陆小军,A法院将36万元执行款退给了保险公司。但如此一来,汽修公司便拿不到这笔赔偿款。2
021年1月,汽修公司向泰州高新区法院起诉,要求陆小军给付车辆保险理赔款36万元,陆小军并未出庭应诉。2021年8月10日,泰州高新区法院判令陆小军给付汽修公司车辆保险理赔款36万元。依据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将36万元赔偿款直接交付给汽修公司。直到此时,保险公司才发现,早在起诉前,陆小军已将受损车辆的事故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汽修公司,汽修公司给陆小军购置了一辆同款新车。
保险公司认为,陆小军既然已得到了一辆新车,损失便已获得了有效填补。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提起诉讼时,其损失范围不应超过新车的价格,但原告方仍选择启动鉴定程序认定损失范围,以达到扩大损失数额的目的,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涉嫌恶意骗取保险理赔款。此后,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因超过法定再审申请期限被驳回。无奈之下,保险公司向靖江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官调查后发现,同款新车购置价确为28.88万元。经跟进调查,检察官查明,在事故发生后不久,事故车辆被汽修公司维修后,通过二手车市场以10万余元的价格转让。
2022年5月27日,靖江市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10月31日,A法院裁定撤销原民事判决。2022年11月8日,泰州市检察院就关联的陆小军与汽修公司合同纠纷案的判决向泰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认为泰州高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是A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而该判决已被撤销,故法院应当对陆小军与汽修公司合同纠纷案予以再审。
同年12月7日,泰州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陆小军与汽修公司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泰州高新区法院重审。目前,泰州高新区法院再审驳回了某汽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葛东升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