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为进一步支持创业就业,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3〕22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3〕23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我省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在国家确定的扣除限额(定额)标准基础上,继续按最高上浮幅度给予税收优惠。
公告规定,我省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3年内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在3年内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相较之前的税费优惠政策,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扣除限额标准从14400元提高至24000元,将更加有利于缓解我省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的创业就业压力,切实减轻税收负担。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郭艺 编辑/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