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突然去世,遗产却无人管理,这种情形该怎么办?9月21日,记者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惠山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两起申请指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的案件,一起支持、一起驳回,这是为什么呢?
案例一
欧阳未婚未育,于2020年患病,此后便一直由其好友的女儿小芹照顾。2022年7月,欧阳医治无效死亡,生前留下遗嘱,明确其名下房屋由小芹继承。但因该房屋系安置房,欧阳已经去世,并无其他继承人,无法办理上述房屋的权属登记。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利,小芹遂向法院申请指定无锡市惠山区民政局为欧阳的遗产管理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欧阳生前出具的书面材料明确房屋由小芹继承,现小芹无法办理上述房屋的权属登记,她属于前述条款中的利害关系人,具备向法院申请指定欧阳再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经法院查明,欧阳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继承人,现小芹申请依法指定无锡市惠山区民政局为欧阳的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二
张念与李虹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女张贝贝。2005年,张念与案外人张全签订协议书,约定王村某处房屋形式上登记在张全名下,由他代持,但属于张念所有,与该房屋有关的一切权益也归张念享有。2019年,上述房屋拆迁,安置在惠山区某小区。后张全与张念先后于2021年、2022年去世。
2023年1月,李虹与张贝贝想继承上述房屋,因安置房办理过户手续需张全的继承人协助,而张全无继承人,二人遂向法院申请指定无锡市惠山区民政局为张全的遗产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法院经调查发现,张全还有一位哥哥名叫张富,虽然张富已去世多年,但是他还育有子女,且他的子女并未明确放弃继承。故该案不符合张全无继承人的情形,法院对于李虹、张贝贝的申请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是为确保遗产能得到妥善处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上述两起案件中,申请人均属于利害关系人,具备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资格,但是法院却一个支持、一个驳回,这取决于案件是否符合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前提条件。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是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前提条件。一般是指以下情形:(1)不认可遗嘱执行人作为遗产管理人;(2)无法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3)继承人均不愿意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4)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
案例一中,小芹提交了派出所户籍信息和村委会证明,均能够印证欧阳没有继承人,故她满足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前提。
案例二中,李虹和张贝贝称张全已无继承人,但经法院查明,张全还有一个哥哥张富,虽已去世多年,但他育有子女。《民法典》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大至兄弟姐妹的子女,以避免财产无人继承状况的出现,充分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故该案中被申请人张全有继承人且该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二人不符合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前提条件,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李虹和张贝贝的申请。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锡法轩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