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9月19日),记者获悉,最近,无锡一处民房突然着火,租客在逃生的过程中不慎受伤,事后,租客将房东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朱佳莉:“去年夏天的一个晚上,租客徐某上了夜班回家,发现家里有电器烧焦的味道,但是他也没有仔细检查,就直接上楼了,开灯开空调,结果没过多久,就发现楼下浓烟滚滚,就着火了。”
徐某担心火势蔓延,惊慌中从二楼两米多高的阳台跳下,导致腿部多处骨折受伤。徐某认为,房东范某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范某承担医药费。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朱佳莉:“根据火灾调查表显示,起火的原因是电气故障,起火的部位是电闸,我们在案件审理中,是去房屋里实地勘察,发现房东把这套房屋,分租给了三户人家,他自己私拉了电线,加装了电闸,而且房子里是没有灭火的设备,有没有逃生的设施,所以这个房东出租的房屋,是不符合相关消防安全条件的。”
在庭审中,双方另一个争议焦点就是:租客徐某的逃生行为是否存在避险不当的情况。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朱佳莉:“‘民法典’对于紧急避险是否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法院要综合危险的性质急迫程度,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来进行综合的判断,结合到这个案件,根据火灾调查表显示,起火的部位是在客厅,而且过火的面积只有2平方米,所以当时的火灾应该是不严重的,报火警以后,火警也是让他冷静等待救援,但是小徐直接选择近3米的阳台跳下去,导致了骨折。”
此外,法官调查中还发现,徐某居住的二楼房间的窗户连通着侧边辅房的房顶,与其他房间的隔断也是可活动的房门,并未被直接封堵,徐某可选择更加安全的途径逃生。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朱佳莉:“ 此外他有邻居的联系方式,也可以向邻居求助,但是小徐因为当时比较惊慌失措,所以直接选择从楼上跳下去的逃生方式,其实是存在避险不当的情况。”
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化解矛盾。租客徐某意识到房屋内存在安全隐患,但未及时排除,发生火灾后惊慌失措、避险措施不当,故其对受到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房东范某提供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需承担次要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范某赔偿徐某前期医疗费和后期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万元。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徐玮琪)